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宣县2017年9个预脱贫村脱贫攻坚稳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7〕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宣县2017年9个预脱贫村脱贫攻坚稳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武宣县2017年9个预脱贫村脱贫攻坚
稳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武宣县共有9个贫困村列为2017年预脱贫村,分别为:金鸡乡仁元村、武宣镇官禄村、二塘镇波耀村、三里镇双龙村、东乡镇风沿村、洛桥村、桐岭镇大同村、通挽镇花马村、思灵乡古障村。按照预脱贫村脱贫条件要求,整村居民户拥有稳固住房数量需达到98%以上。为确保稳固住房保障达标,全县预脱贫村按照要求达到脱贫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17年武宣县9个预脱贫村。
二、实施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无房户或危房户。
(二)一般贫困户的无房户或危房户。
(三)人均住房不达13平米以上的农户。
三、实施办法
(一)无房户或危房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6〕102号)及《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武宣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67号)原则实施。
(二)有预脱贫村的乡镇优先满足预脱贫村危房改造的需求,危房指标在本乡镇2017年的危房指标任务中给予安排。
(三)无房户或危房户的贫困户优先安排危房指标,有自筹能力的农户按2017年自治区下达的相关危房补助资金标准政策依据执行,无自筹能力的农户先从危改资金给予奖补外,余下部份由县财政或扶贫资金给予兜底解决。
(四)无自筹能力的无房户或危房户的对象:老、弱、病、残、未成年的孤儿、无劳动能力等特困家庭。由政府兜底建设的农户两年内不得扩建或加层。
(五)无自筹能力的建设补助标准。分散供养五保户(含家庭人口为1人的建档立卡特困户)补助标准以本地能建起40平方米安全房为限,按现行农村建房750元/平方米造价估算,最高扶助不超过3万元/户;非五保户的特殊困难家庭(4人以下含4人),户均补助标准以本地能建起60平方米安全房为限,最高扶助不超过4.5万元/户。特殊贫困对象的补助资金以750元/平方米造价作为依据,在验收时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助资金,最高扶助不能超过上限标准。
(六)人均住房不达13平米以上的农户的建设奖补资金不能从危改资金给予奖补,而从县财政资金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一般农户按增加建设部分(总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的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一般贫困户按按增加建设部分(总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的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增加建设部分(总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的投资额的80%给予奖补;无自筹能力的贫困户由政府兜底建设(总住房面积达13平方米/人为限)。以上建设造价按现行农村建房750元/平方米计算。
(七)建设标准。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五保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3人(含3人)以下农户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含储藏谷物、放置农具等辅助用房面积),4人(含4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以家庭实际人口计算,不含储藏谷物、放置农具等辅助用房面积);无资金自筹能力农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坚决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抓好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批。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按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做好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定和把关。
(二)抓好危房改造的实施。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房屋,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各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
(三)抓好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建设。各乡镇政府要把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批环节、审批结果等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张榜公示,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归档,建立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信息档案,将有关内容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抓好危房改造的抗震设防。各乡镇政府要抓好危房改造农户的房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抗震意识;抓好改造房屋设计和施工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抓好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的指导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要求,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五)抓好危房改造的建设管理。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要按照“美丽广西·宜居乡村”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标准化厨房。要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其他村落内保存较完整的古建筑、历史遗迹和其他重要的传统建筑等,不得拆建(可异地新建),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对在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重要传统建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中居住的危房户,可按照房屋结构加固修复的形式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维修指标,两年后在不拆旧房的前提下可申请异地重建危房改造指标,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避免大拆大建。
(六)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到农户的补助资金要严格通过“一卡(折)通”由财政直接通过银行及时拨付到农户。
(七)农村危房改造的评定程序。
1.申请受理。经县级危改办评定的农村一级(D级)危房或二级(C级)危房,应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张榜公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条件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民主评议。村委会接到户主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农户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10天后,将群众意见及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申请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年度改造任务,按排序结果从高到低初步拟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将初步拟补助对象名单、拟改造方式、拟补助标准等的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危改办。将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申请户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将符合改造条件,但未能列入本批次危房改造的,县危改办或乡镇要建立数据库,优先纳入下一批或者次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4.县级审批。县危改办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实地抽查核实,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分批次召开部门联系会议进行审议。审定结果(包括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在县级政务网、公共媒体以及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但因指标有限而没能列入当年改造的农户,优先获得次年的危房改造指标。
(八)工作步骤。
1.前期工作阶段。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同时做好本乡镇预脱贫村住房不达标对象的摸底工作,并将实施方案及危房改造户名册报县危改办备案。
2.开工建设阶段。在本方案下达后,逐步启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并按照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按时保质实现开工、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即视为竣工)。
3.竣工验收阶段。各乡镇要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在自治区、来宾市的考评验收前,按照要求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县预脱贫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吴孝斌 县长
副组长:陈代华 副县长
成员:郭旺 县政府办副主任
石灵 县住建局局长
黄志芳 县财政局局长
赵元胜 县扶贫办主任
林富源 县审计局局长
杨金兰 县住建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石灵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副局长杨金兰兼任,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乡镇也相应成立预脱贫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对应县危改办联络信息。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和危房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乡镇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筹措自治区级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扶贫办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同时做好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各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思想动员、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乡镇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快项目推进。
(三)强化服务,确保进度。各乡镇要加强包括农民工匠在内的技术培训,整体提高乡镇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农民工匠的建设技术水平;要成立技术指导组,走村入户对危房改造进行指导服务,及时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制定分月的倒排工期计划,并将每一户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通过月度的过程检查来保证结果、保证进度。
(四)加强监督,安全高效。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预脱贫村住房保障改造政策、做法和经验,以及违反廉政纪律的索贿、受贿的典型案例,强化舆论监督。同时,审计、财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