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工业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地各类人才来园区工作,优化人才生活居住环境,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园区结合供给、需求等实际情况,为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园区工作期间提供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作为他们暂无住房时的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在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所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人才公寓应带室内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应委托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在园区企业工作的各类型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可以申请人才公寓: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同时具备相应学位)的人才;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同时具备相应学位)并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三水区内无自有住房。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租住条件的,由个人向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三水工业园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的人才资格和租住资格条件由园区相关部门根据《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要素评分标准表》(详见附件2)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最终确定分配名单,并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签约租期不超过3年。如需要继续租住的,须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行续签。
第三章 租赁管理及租金
第七条 人才公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装修,承租人未经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对不同级别的人才实行级差化租金(详见附件3)。租金标准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人才公寓费用支付
(一)人才公寓租金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按租金标准收取。
(二)入住期间的物业管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垃圾处理、税费等有关费用由承租人缴纳。
(三)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如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承租人拖欠相关费用的,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按规定依法追缴。
第十条 在租住期限内,人才公寓仅限于承租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居住。同时,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住(有第三至第八项情形的,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
(一)承租人(或其配偶)在三水区购买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了住房的;
(二)调离园区,辞职、被辞退或自动离职后3个月内未在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重新就业的(重新就业需满足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并重新办理租住手续);
(三)擅自转租、转借、分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或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3个月或以上的;
(七)有违反租住协议行为的;
(八)经审查发现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承租人对人才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