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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去杠杆工作专项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24日 17:20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着力做好去杠杆工作的实施方案》(内政发〔2016〕109号),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去杠杆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宏观金融政策,发挥金融去杠杆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改进居民消费结构。通过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强化金融监管等多项措施,支持全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薄弱环节和贫困地区发展,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施策,合理把握去杠杆的节奏和速度,进一步优化全社会融资结构。

(二)基本原则

——控制负债规模。鼓励企业通过出售资产、兼并重组等方式降低负债,结合去产能、去库存,化解“僵尸企业”和房地产行业沉淀资金,从宏观上防范金融风险。加大核销银行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降低企业融资杠杆。合理确定政府负债,规范政府举债机制,严控债务限额。

——增加有效资产。通过扩大股权融资增加资产,通过技术进步和产业整合升级提高资产盈利能力,逐渐降低杠杆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双创”、智能制造、“互联网+”等行动,加快实现发展动能转换。

——优化债务结构。完善企业资本金补充机制,提高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挂牌,通过股权融资、改制上市等手段,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进行融资。

(三)工作目标

全市杠杆率进一步降低,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金融支持经济新增长点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与政府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新机制,政府债务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逐年提高,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地方监管的新型金融主体杠杆率符合监管指标要求。基本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平衡发展、短期融资与中长期融资结构合理、政府债务依规严格约束、金融风险受到严格管控的社会融资格局。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全方位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股权融资力度,降低非金融企业杠杆率。全力推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认真落实《乌兰察布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5〕14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抓住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的良好机遇,加快我市八个贫困旗县企业上市挂牌步伐。与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搭建合作平台,引导更多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改制挂牌上市企业优先给予用地、项目立项支持。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二)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产业链、贸易链融资提高产业协同发展能力,支持优质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节能降耗,通过信贷杠杆促进产能过剩矛盾化解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完善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企业需求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债务重组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监分局)

(三)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负债结构。积极借助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发行各类债券、股权投资产品和结构化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实体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融资,增强流动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通过“股权投资+贷款发放”模式,为优质企业拓宽融资路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基金联手,以“股权+债权”模式,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盘活存量信贷,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金融机构)

(四)积极化解各类债务,有效降低杠杆率。凡是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风险企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一致性措施。协调各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采取转贷、续贷、调整还本付息计划、延长贷款偿还期限、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购重组、债转股等措施,保护企业有效生产能力,坚决防止简单的压贷、停贷或强行收回贷款。通过政府、银行和企业审计认定三方协议,化解三角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分行支持,用好用足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试点开展通过贷转股、债转股、打包出售、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不良信贷资产。加大依法清收力度,大力推动人民法院实施“黑名单”制度,强化对“失信赖债”人员和行为的制裁,积极协调各级法院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开展打击逃废债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并且在降低大额债务诉讼费用、改进诉讼费用提前垫交等方面有实质性措施。(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乌兰察布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五)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化实体经济杠杆结构。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大对有市场需求、符合政策导向、产品有竞争力、有效益的产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有序压缩或退出对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和长期亏损、失去偿债能力与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等领域的贷款支持。要积极引导纳入投贷联动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应用投贷联动融资模式。建立健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存量,优化信贷增量。(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六)创新融资产品和机制,合理高效配置金融资源。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自主品牌、商标专用权和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业务,推进和扩大农村土地、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加快发展我市贷款保证保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覆盖面,引进和培育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行动,促进传统产业、大企业与金融市场迅速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和优质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融资租赁渗透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乌兰察布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牧业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金融机构)

(七)进一步改善居民消费环境,优化居民杠杆结构。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体制、机制、产品创新或设立专营机构、消费金融子公司等,扩大消费信贷规模,进一步促进居民消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家政健康消费、信息和网络消费、绿色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等的支持力度,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密切监测互联网等新技术与金融融合可能带来的风险,严厉打击误导销售、非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等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乌兰察布银监分局)

(八)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保持适度合理的政府债务规模。自治区锁定我市存量政府债务规模是503亿元,其中负有偿还责任的政府债务是470亿元,或有债务33亿元。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制订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高风险地区制订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各旗县市区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经常性支出、处置资产、争取上级补助、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争取在2017年底把政府债务控制在限额内,积极推进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监分局)

(九)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广泛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牧业、林业、科技、棚户区改造、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出一批项目,采用PPP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切实减轻财政负担,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探索设立PPP引导基金,吸引金融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股权、债权、担保等多种形式,为PPP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推进存量项目PPP模式转化,化解政府存量债务,盘活存量资产,积极争取上级奖补资金,做大我市投融资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乌兰察布银监分局)

(十)积极发展市场化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设立农牧业、工业、城镇化、服务业、科技创新、社会事业、扶贫等七大类专项基金,基金初始规模为300亿元。依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对各类政府性投资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制定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审核确定各项基金合伙协议,定期跟踪评价基金运行情况,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运营团队对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清算、退出进行市场化管理,确保基金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支持地区相关产业和民生领域的发展。

整合现有专项资金,设立市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乌兰察布银监分局)

(十一)加强金融监管,强化金融业企业杠杆管理。各级政府会同驻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国家去杠杆工作部署,强化对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指导杠杆率偏高的金融业企业减少风险资产、补充权益资本。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风险体系监测,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督促各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密切关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督促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挖掘自身潜能,稳步核销不良贷款。督促地方农村金融机构与自治区联社签订长期流动性支持协议。推进各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改制工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市经信委、各旗区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联合惩戒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脱保”的企业和个人,加快不良贷款处置的司法进程。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联动机制、金融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政银企沟通对接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司法系统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营造良好金融业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建设,强化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对失信者的约束。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金融秩序。传递积极正能量,引导向好社会预期,营造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共担风险、共享发展成果的良好金融环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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