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塘二村12弄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塘二村12弄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政发〔2017〕7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宁波宝韵早教园西侧围墙(不含),南至新芝8号创意园北侧围墙(不含),西至高塘幼儿园东侧围墙(不含)、原高塘二村2幢、3幢东侧围墙(不含),北至原高塘二村5幢、6幢南侧围墙(不含)。具体门牌地址为:高塘二村12弄1、2、3号,高塘二村12弄4、5号,高塘二村12弄6、7号,高塘二村12弄8、9号,高塘二村12弄10、11号,高塘二村12弄12、13号,高塘二村12弄14、15、16号,高塘二村12弄17、18、19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97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45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西门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45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等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塘二村12弄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