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土地市场一直都较为火热,出于利益考量,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违约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如果土地转让方违约,受让方可请求赔偿土地增值损失吗?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
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赔偿受让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土地溢价。
最高人民法院建议: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又将土地高价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的,应赔偿受让方土地溢价损失,也即转让方高价转卖的差价实际上最终将赔付给受让方,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的损失赔偿范围问题,部分法院认为包括因土地增值带来的预期利益损失,部分法院则认为不包括因土地增值带来的预期利益损失,而主要是已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利息。
此外,受让方主张因土地增值带来的预期利益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