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保障作用,现就舒城县深入推进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以助推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施增收脱贫项目以及支持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发展产业、吸纳就业等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和贫困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调动银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积极性,全面落实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创新扶贫信贷模式,全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主要措施
(一)精准落实“一家一户”型扶贫小额贷款政策
扶贫小额贷款是银行直接向贫困户发放的,以贫困户为借款人,帮助其增收脱贫的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明确和把握以下关键组织实施:
1.贷款对象:本县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或还款措施的在册贫困户;贫困户只能由1名家庭成员作为借款人,借款人年龄应在18-60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对因无劳动能力、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的贫困户,经推荐审核后,可适当放宽条件。已脱贫的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仍可作为借款对象。
2.贷款期限:三年(含)以内(具体期限由贫困户选择、银行确定)。
3.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对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贫困户给予贴息支持。
4.担保方式: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免抵押、免担保。采取政府统一增信方式,县政府按扶贫小额贷款额的10%比例在承办银行存入风险补偿金,设立专户,并签订风险补偿协议;扶贫小额贷款不良贷款率上限控制在3%,超过3%的暂停发放贷款,并进行风险补偿。补偿金代偿后不足部分应及时补充到位。
5.贷款用途: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投资及消费)。
6.贷款金额:最高额5万元;每户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客户实际资金需求及信用评定情况综合测算。
7.操作流程:(1)开展评级授信。承办银行负责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办法并组织开展评级授信工作。按照村级评议、乡(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集中评级授信。村级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承办银行乡镇网点客户经理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必须占2/5以上),负责协助承办银行乡镇网点对贫困户生产项目和信用进行初步审核以及推荐;乡镇成立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协调小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承办银行乡镇网点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政府财政、农业、民政、扶贫机构负责人以及承办银行乡镇网点客户经理为成员,负责协助承办银行对贫困户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审查;县扶贫办和承办银行县级机构组成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领导组,对贫困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最终审核和确认。(2)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县扶贫办与承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账户,按照扶贫小额贷款规模10%的比例存入风险补偿金,并逐月根据贷款规模变动进行调整。(3)贷款发放。通过评级授信的贫困户,有资金需求时,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村汇总推荐,乡镇协助把关,批量书面向承办银行的乡镇网点申请贷款。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主动对贫困户进行摸排筛选,推荐可以借款的贫困户(人员)名单,积极对接当地承办银行,开展评级授信,批量推介、批量放贷。(4)购买保险。贷款发放前,承办银行向县扶贫办报送发放贷款清单,由县扶贫办统一购买“贷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承办银行,保费由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全额负担。(5)进行贴息。承办银行受借款人委托按季向县扶贫办报送借款人利息清单或加盖经办银行印章的结清贷款结息凭证复印件,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转给承办银行。
(二)推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型扶贫小额贷款
积极稳妥推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家庭农场等)+贫困户”分贷统还模式。即由贫困户(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已脱贫的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仍可纳入)或1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统一使用、统一偿还贷款本金,带动贫困户参加生产、就业、流转土地等增加收入,并实现收益共享的扶贫小额贷款模式。主要明确和把握以下关键组织实施:
1.贷款对象和额度:本县经审核合格、自愿带动贫困户增收并与之签订带动协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可作为分贷统还模式的借款使用主体和还贷主体。贫困户所在乡镇(街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优先。
借款的使用和还贷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小微企业的,必须至少签约带动5个贫困户;借款人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中型企业的,必须至少签约带动20个贫困户。
按每带动1个贫困户给予5万元贷款进行累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他大中型企业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重大扶贫产业带动项目可以“一事一议”。具体额度由承办银行依据借款使用主体自身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信贷政策综合确定。对额度外的贷款需求,完全按照商业化模式操作,但可按照基准利率和1.2%的担保费率给予优惠。
2.带动方式:(1)固定收益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作为借款使用人(以所带动的贫困户转贷投资的形式)获得扶贫贷款资金,主导经营并负责偿还贷款,每年应给予所带动的每个贫困户固定收益不低于3000元(含政府贴息)。每年9月20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将固定收益转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通过转账至贫困户账户。(2)就业劳务方式。借款使用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贷款扩大生产,与贫困户签订劳务合同,以劳务报酬方式帮助其就业增收。(3)反租倒包方式。通过土地流转,由借款使用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资建设产业基地,再反租给贫困户承包,借款使用主体负责市场、技术等,贫困户负责生产、经营并从中获取收益。(4)产品合作方式。借款使用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贷款扩大生产,以优于市场的条件与贫困户签订种苗供给、技术支持、产品回收等协议,帮扶贫困户增加收入;除以上方式的其他方式。上述方式可以同时采用,但第一种固定收益方式为必要方式。
3.贷款期限:三年(含)以内(具体期限由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银行确定);贷款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4.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5.担保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分贷统还模式新增扶贫小额贷款由县政府设立的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集中统一增信;对贷款实际损失按政府风险补偿金与承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
6.贷款用途:必须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
7.操作流程:(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的推荐。由贫困户所在乡镇政府牵头,梳理本乡镇内有融资需求和带动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在对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县农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主体的真实性和带动能力进行审定,形成合格带动主体推荐名单,并及时反馈至县扶贫办、乡镇政府和承办银行。(2)拟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带动的贫困户审定。自愿纳入分贷统还模式的贫困户,由贫困户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组织其与合格带动主体进行对接,对接成功的贫困户名单上报县扶贫办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政府、承办银行。(3)业务受理。承办银行根据经审定的合格带动主体名单以及对应带动贫困户名单,及时安排调查,提出意见;初步确认可以贷款的,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所在乡镇政府组织签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贫困户、承办银行以及乡镇政府为四方,县扶贫办为见证方的“四方协议”,明确转贷、还款、结息、贴息办理委托、带动方式和利益分配办法等,明确贫困户不承担还款责任,明确乡镇政府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按期履行拨付固定收益等帮扶措施及督促按期偿还贷款等责任;最后由承办银行根据“四方协议”正式受理并发放贷款。承办银行凭借款使用主体的利息清单(或结息凭证)以及向贫困户发放固定收益凭证,定期(一般为每季度)向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三、职责分工
全县扶贫小额贷款实行“省市支持、县负总责、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人民银行舒城县支行以及县金融办负责牵头推动实施。其中人民银行负责落实扶贫再贷款以及利率等优惠政策,加强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调查分析,会同扶贫办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统计工作;县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配合,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按政策对扶贫小额贷款(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分贷统还模式)予以贴息贴费。
(三)农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愿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作为借款使用及还款主体的真实性和带动能力进行审核,并推荐给承办银行等。
(四)扶贫办负责对拟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带动的贫困户的真实性以及带动方式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推荐给承办银行等;负责承担扶贫小额贷款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贷款贴息以及保险贴费等审核结算职责;会同县金融办将“分贷统还”等模式发放的贷款纳入扶贫小额贷款统计和考核范围。
(五)承办银行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自主调查、审查、审批及发放;主动联系各成员单位,对接贫困户和承担产业带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及时提出意见,按规定时限发放贷款。配合各成员单位的调研、推动、督导及统计工作,履行好金融扶贫的社会责任。
(六)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驻村扶贫工作队等负责做好政策宣传、项目指导、协助评级、汇总申请、信息公示、监督用款、诚信教育、督促还贷等职责。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金融的领导为召集人,县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负责人为副召集人,相关部门及主办银行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问题,部署后续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金融扶贫相关政策的宣传,通过开设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深入企业发动、进村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扶贫贷款政策和办理流程,扩大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宣传利用扶贫贷款成功创业、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典型案例,营造有利于扶贫信贷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逐月调度,逐季督查。将扶贫小额贷款成果作为脱贫攻坚及金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金融扶贫特别是扶贫小额贷款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的权重,强化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导向;落实乡镇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动扶贫小额贷款的职责,切实承担起组织推动、把关审核、后续监管、落实政策及逾期贷款催收等各项职责。强化督查调度,把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纳入“三查三单”范围,逐月调度,逐季督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通报约谈;对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问责。对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乡镇政府协助当地承贷金融机构清收本息。对骗贷、冒贷、转贷、套息、套费以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承办银行在尽职尽责前提下出现的风险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