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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荆门中心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2017年10月23日 11:05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关于调整荆门中心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47号)要求,我市于2016年底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财政对荆门中心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对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下同)行政区划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区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二、补助程序。每年由区人社部门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市人社局核实后,由市、区财政及时将本级缴费补助资金拨入区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分担比例。中央、省财政补助后,市、区政府分别按35%、65%的比例承担缴费补助,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资助缴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区级财政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解决。

《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荆门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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