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通〔2017〕6号
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引发火灾,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制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
四、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禁烧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乡镇、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