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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临淄区公共租赁住房开始(预)配租(附房源信息及申请条件)

2017年10月20日 16:42来源:临淄区房产管理局点击量:0

临淄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预)配租公告

为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方案如下:

一、房源情况

(一)配租馨香园小区公共租赁住房3套,分别为 11号楼 4单元602 室; 2 号楼 2单元 601 室,10 号楼 1 单元 202 室。户型为一梯三户,户建筑面积约59平方米。

(二)预分配胜利花园公共租赁住房121套。房源坐落于临淄区胜利花园小区19号楼,公寓式住宅,套建筑面积36-50平方米。目前项目主体施工已经完毕,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计划于2018年3月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二、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1年以上;非本地户籍申请人在本地有固定的工作且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地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

5.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中1人家庭即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应年满18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本地户籍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上述条件。

三、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地户籍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住房困难退役士兵直接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并初审,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房产管理局;区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进入配租轮候登记。

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

3. 承诺书;

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单页)、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有非城镇户口人员需提供无房无宅基地证明;

5.非本地户籍家庭,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并经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正式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外地市户籍还需提供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四、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社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城镇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5%,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15%;其他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80%。

五、申请时限

申请时限。本期公共租赁住房于2017年10月13日开始,报名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各街办(镇政府)于2017年11月7日前将审核同意的家庭材料报区房管局。

联系电话:7166796

附:1、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登记申请审核表;/uploadfiles/file/20171013/20171013085346_93600.xls

2、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登记收入证明;/uploadfiles/file/20171013/20171013085358_31206.doc

3、承诺书;/uploadfiles/file/20171013/20171013085406_83139.doc

4、无房无宅基地证明;/uploadfiles/file/20171013/20171013085414_92027.doc

临淄区房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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