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长政函〔2017〕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18年 1月 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当地 15个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预算,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