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深化农牧对接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10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五水共治”整治目标,进一步推进“农牧结合”种养模式,促进现代生态农业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走种养融合、资源利用、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坚持可持续产业发展思路,推进产业布局合理、资源利用高效、环境持续优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格局。
二、总体目标
以源头控制抓好减量化,以清洁生产抓好生态化,以综合利用抓好资源化,以“五水共治”、“生态海盐”为建设目标,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因地制宜,以“资源化利用为先、无害化处理兜底”为原则,逐步建立种养配套、就近消纳和异地配送相结合的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有效运行机制,推进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水平达到98%以上。
三、主要举措
(一)确定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场施策宗旨,以经济高效、去向明确、综合利用基本思路,以资源化利用为优先。
(二)明确标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生态消纳的治理目标,确定养殖废弃物消纳方向为农牧对接、纳管排放和综合处理三种模式,明确养殖废弃物去向。
1、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畜禽折算标准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2、农牧对接配套用地标准。参照《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文件精神,每亩地配套存栏生猪为:水田5头、旱地6.5头、园地7.5头。
3、非工业处理和纳管排放的养殖场,污水(沼液)贮存设施容量(包括养殖场和种植业区域贮存设施),要求能分别承载2个月以上产生量。对采取工业化治理的养殖场,要创造条件配套一定的农牧结合用地,提升治理能力(附件一:海盐县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农牧对接整治方案样表)。
4、实施粪污减量化,推广干清粪和垫料工艺,减少水冲粪,粪便存储场地做好防渗、避雨的设施。粪便去向明确,要做好台帐、有据可查,统一收集或异地利用的,每年签定协议;就地利用的,要保障足够消纳土地;作为初级有机肥对外销售的,要明确具体对象。
(三)强化责任。根据谁养殖、谁治污的原则,养殖场承担主体职责;属地镇、村承担日常巡查和监管职责,根据《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盐改拆办〔2016〕23号)工作要求,督促规模场户完善台帐,每月开展网格化巡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农经局(附件二);农业部门承担技术指导职责。
(四)加强管控。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贯穿“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终端治理”全过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严防输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避免二次污染,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四、重点工作
发展以农牧结合、生态循环为核心的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狠抓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一)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生态化改造。按照农业部“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管理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深入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要求,通过养殖业与种植业之间的协议对接等方式,逐场落实排泄物的生态消纳地,实现就近就地利用。
(二)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禽排泄物后续社会化服务体系,定期检查已建沼气工程的运行及沼液资源化利用状况,提升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和有机肥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攻关,有效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三)推进农(林、渔)牧结合家庭农场建设。引导推进农(林、渔)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建设,加强指导服务,引导农户转变生产方式,积极流转周边土地,推进林果、蔬菜等各类基地建设,配套消纳养殖排泄物,实现小区域循环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海盐县生物有机肥生产推广使用补助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整合现有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并积极引导企业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着力构建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