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刘朋居委会三组的土地征收与补偿 国土资征告字[2017]第3号
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刘朋居委会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该范围内集体土地11850平方米(折17.77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该宗地土地用途绿化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盐都区盐渎街道刘朋居委会三组境内,四至范围详见宗地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1、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11]40号等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人) | ||
农用地 | 耕地 | 水田 | 18000 | 17000 |
旱地 | 18000 | 17000 | ||
菜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18000 | 17000 | ||
建设用地 | 18000 | |||
未利用地 | 9000 |
2、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1260元/亩,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省政府93号令文件,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