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镇江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流转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建立“行政+市场”调控机制,推动更大范围内资源统筹优化配置,助力精准扶贫开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0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是指实施增减挂钩工作过程中,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节余的建新规模和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出方和流入方,分别是指提供和取得节余指标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节余指标流转后,流入方获得建新规模和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流出方承担相应耕地保护任务。
第四条 我市茅山革命老区所涉及的地区:丹徒区(谷阳镇、上党镇、宝堰镇、高资镇),润州区(蒋乔镇),句容市(白兔镇、后白镇、茅山镇、天王镇),丹阳市(延陵镇、珥陵镇、司徒镇),节余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它地区的节余指标只能在所属辖市区使用。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域范围内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节余指标产生、流出、流入、使用和耕地保护任务的变化等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条 我市茅山革命老区所涉及的地区有节余指标要在市域范围内流转的,流出方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流转申请。流转申请包括节余指标建新规模、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耕地质量、拆旧区复垦验收文件等信息。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登记并纳入台账管理。
第八条 根据当前节余指标市场交易行情以及我市丹阳、句容、扬中市对于增减挂钩指标奖补标准,节余指标流转价款为每亩50万元(暂定)。流转价款根据市场交易行情及拆旧成本的变化,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将节余指标流转给有用地需求的辖市区使用。流出方与流入方签订节余指标流转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价款。
第十条 节余指标流转后,仅限流入方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十一条 节余指标流转后,将单独建库、封闭管理,根据使用情况统一核销,并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流入方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说明节余指标来源,在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报批和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流入方节余指标使用结束后,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如有结余,可转为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三条 流转收益应专项用于搬迁农民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整治、涉农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扶贫开发工作。流出方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