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费标准
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迁损失的,住宅房屋按每户1500元/次予以补偿;非住宅房屋按5000元/户予以一次性补偿,涉及机器设备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另行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1000元/月的补足1000元。
(二)商业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确定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2000元/月的补足2000元。
(三)其他非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6‰确定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月的补足1000元。
本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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