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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永政办发〔2017〕18号

2017年10月19日 11:25来源:永兴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永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

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永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5〕14号,规范性文件文号YXDR-2015-01007)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1、被征地农民年龄审核基准日。2009年1月1日前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年龄统一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09年1月1日后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2、被征地村组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审核。被征地村组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协议书》、《永兴县被征地村民年龄、户籍认定花名册》、《涉及征地村组粮食直补发放明细表》(经当地财政所签字盖章),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再到县农经部门进行人均耕地面积审核。

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村组耕地面积总数-被征耕地面积)÷户籍地派出所核准的被征地村民总人数。

被征地村组耕地总面积暂时以财政部门提供的粮食补贴面积(计税面积)为依据,待确权登记颁证后,再以新的确权成果数据为依据。

3、被征地农民名单备案。经相关部门审定后的被征地村组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永兴县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永兴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审核表》、《永兴县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认定花名册》到县人社局备案。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补贴拨付

1、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征地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到县人社局企业养老保险站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集体补助缴纳。2015年7月21日前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必须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补缴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存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未及时缴纳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2015年7月21日后的征地项目,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村组未按时划入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3、参保缴费补贴核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额核算办法中“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确定。2014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统一以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2015年1月1日后征地项目以征地安置方案公告日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4、参保缴费补贴执行时间。参保缴费补贴自永政办发〔2015〕1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5、参保缴费补贴拨付。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当年缴当年补;被征地农民以居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个人账户。

6、参保缴费补贴余额继承。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牵头,组织监察、国土资源、人社、公安、农经、财政、民政、审计、***、涉及被征地农民乡镇等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问题。

(二)规范业务经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永政办发〔2015〕14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存工作台账和业务档案。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督查。对于在被征地村组人数和人均耕地面积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用地单位社会保障费征收、集体补助划拨、参保手续办理、参保缴费补贴核算和拨付、参保缴费余额继承、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环节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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