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办发〔2017〕9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县城、镇区、乡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规划区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活动。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管控
(一)科学规划。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村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二)合理选址。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三)先批后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后方能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
二、控制建设规模
(四)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建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五)控制建房规模。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村庄规划对农村村民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按照规划执行;没有规定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六)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易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并复垦。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并复垦。逾期不拆除并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并复垦。
(七)集约节约用地。农村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鼓励闲置村民住宅向本村无房户或危房户转让。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在农户自愿、方便生产、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村民到规划确定的农村村民点建房。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村集中村民点的投入,完善配套设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农用地转用实行计划指标管理,严禁超农用地转用指标审批。
三、简化建房审批
(八)明确审批事项。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九)下放审批权限。农村村民建房,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
原有宅基地的,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住建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县住建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施工许可证。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办理好管理权限委托手续。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规范审批程序。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村民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申请建房的类型(是否属原地翻修、易地新建(扩建)、是否占用农用地等)、拟选址地点、拟占地面积、拟建房面积等,并提供户籍原件、拟选址地点权属清
晰及四界无争议的相邻权人签字证明、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等材料。
2.村(居)委会同意。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符合规划、有无权属争议等进行初步认定。符合条件并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的,对申请的户主姓名、户内人员、申请建房拟选址地点、拟占地面积、拟建房面积等在村务公
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公示资料等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站所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实地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别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村(居)委会和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通过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负责人审签,报乡(镇)长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将审批结果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委托权限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建安管理
(十一)做好现场放线定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按照批准文件,共同进行现场放线定位。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二)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农村村民住宅设计要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个人从事村民住宅设计并对设计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要对质量
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突出桃源民居特色。尊重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新建房屋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尊重村民意愿,在一定范围内以乡镇为单位规范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特色鲜明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开展送图下乡,向村民推荐。享受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的村民住宅,应严格按照规划和图集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村庄整治。
五、完善配套制度
(十四)坚持“四到现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等站所落实“四到现场”监管制度,即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线到场、建设施工中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由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组织选址,并按照审批意见组织现场放样,建立放样备忘录;强化建房过程动态监管,防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此建彼等行为;房屋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乡村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结论。建房者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凭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审批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十五)完善违法查处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查处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和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动态巡查制度,整合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等站所力量,建立分片巡查、定村包干、严格考核的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巡查机制,对违法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村(居)委会为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抓好日常巡查,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村民建房动态,发现违法建房行为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立即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考核奖惩制度。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加强管理。县政府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绩效考核内容,对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建房现象突出的乡镇,将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约谈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对相关站所和各村(居)委会的考核奖惩,加大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