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湘阴政告〔2017〕9号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豆类、瓜类、果类、甘蔗等农作物收成后剩余的物质;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树枝、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三、各级各部门是本地本单位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召开会议、广播、张贴标语、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禁烧工作宣传引导,做到家喻户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拟设)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止露天焚烧监管包干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细化到片,切实加强巡查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行为,要责令当事人或单位立即停烧,采取有关措施予以制止。
四、凡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由县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农业、住建、城管等单位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干扰和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对焚烧秸秆、垃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可拔打环保投诉电话:1236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