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发〔2017〕9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享受有关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低保户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2]26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8]165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2]107号)、《湖南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13]41号)等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我县城市低保对象在用水、用电、有线电视等基本生活方面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城镇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镇低保户和城镇特困人员每户每月免交4吨生活用水费用,超出部分按实价收取,低于4吨按实免交,剩余部分不累计接转下月。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对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实行入户管网建设费减免优惠以及每户每月免交3吨生活用水,超出部分按实价收取,低于3吨按实免交,剩余部分不累计接转下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户每户每月免交10度照明用电费用,超出部分按实价收取,低于10度按实免交,剩余部分不累计接转下月。
三、低保户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1元,由县广播电视部门收费人员入户审验“三证”后收取。
四、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应当无偿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各项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住建局、电力局、广播电视台、司法局负责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县民政局要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综合协调各项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矛盾。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