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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10月18日 10:01来源:茂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扶贫移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阿坝州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是以产业发展为支撑,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不断培育壮大地方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致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良好信用、有就业创业潜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注重按市场规则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健康发展,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放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信息以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增强个人诚实守信度。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联保制度,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的贷款。

第五条县扶贫移民局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程序和政策。充分尊重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的意愿,不侵犯建档立卡户的权益,不断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依托信贷扶贫资金,寻求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内生动力。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年龄在18—60(含)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的劳动和创业技能,有创业愿望;家庭成员(夫妻)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社会记录和不良个人嗜好,经村委会或村风险控制小组组织评定信用等级、合作银行审定,授信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主。

(二)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乡村旅游业以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等创收项目。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创业者

1.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的项目法律许可,并对环境和社区没有负面影响,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且预期收益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2.创业项目若需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必须办理合法的登记注册及年审手续;

3.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且具备投资小、见效快、风险小、收益好等特点。

(二)贷款对象必须在县金融部门网点开立结算账户。

(三)贷款对象必须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县金融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贷款方式。贷款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创业者的,无需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县金融部门贫困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凭自身信用等级获得相应贷款。

第九条贷款额度、期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金融部门根据贷款对象经营项目还款周期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其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当期挂牌基准利率。

第四章政策措施

第十条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二)贴息比例及方式。

1.对贷款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前或按期还本付息的给予全额贴息;

2.对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按期付息的前提下给予90%贴息(当贴息率超过5%时,按5%贴息)。贴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方式,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经审核后再由财政将资金拨付给县扶贫移民局贴息给贷款贫困户。

3.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启动后,根据实际情况,按当年减贫任务数、贫困户授信情况等测算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资金规模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扶贫开发需要逐步扩大,并由县扶贫移民局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资金账户利息、代偿并追回的不良贷款等一并记入风险资金账户,用于补充县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存入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银行按照风险资金规模的5~10倍投放贷款。

第十二条风险承担比例贷款发放后,按政府、银行共同分担风险的原则进行风险分担。当单笔贷款发生损失时,由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损失的70%,剩余的30%由合作银行承担损失并继续追偿。

积极探索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分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逐步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分担模式。

第十三条县扶贫移民局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息清单,经初审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县金融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查,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如发现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可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贷款程序

(一)信用评定。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广泛开展“信用户”创建活动,结合阿坝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开展星级信用农户评定。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宣传力度,统一宣传口径,务必使贷款户知晓贷款性质,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意识,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促进信用环境全面提升。

(二)贷款申请、发放与偿还。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项目资料及信用凭证等,自愿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乡(镇)初审汇总,提交贷款发放银行。

2.受理和调查。贷款发放银行接到村委、乡(镇)初审汇总材料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自主审查,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不能满足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借款人所在乡(镇)和借款人。

3.审批和放贷。贷款发放银行根据调查、审查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须将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情况报县扶贫移民局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还贷。借款人应诚实守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三)贴息。贴息资金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申请,村委、乡(镇)初审汇总,承贷银行签字确认后报扶贫移民局初审,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通过合作银行借记卡、一卡通(一折通)将贴息资金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不良贷款确认。

1.确认程序。由承贷银行申请,借款人所在乡(镇)、村审查公示出具证明,由扶贫移民局和承贷银行共同对不良贷款进行确认,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2.确认条件。借款人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造成巨大损失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意外死亡而所经营项目经变现后不够偿还贷款和利息的;借款人因项目经营失败,家庭财产资不抵债,通过司法途径仍不能回收的,确认为损失类贷款。

因承贷银行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贷款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的,不作为不良贷款,由承贷银行承担损失责任。

(五)风险补偿。产生不良贷款后,应当先启动清收程序,确认无法收回的,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和比率进行风险分担。不良贷款损失后,承贷银行应当坚持账消案存,继续行使贷款追索权,会同扶贫、乡(镇)等相关部门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按损失承担比例进行补偿。

第六章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县金融部门应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台账,进行单独统计管理,并按季与县扶贫移民局核对。县扶贫移民局和承贷金融机构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经济档案,记载贷款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贷款发放、收回、贴息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每年向州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村委会、乡镇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对创业项目真实性负责,并对贷款资金使用承担监督责任,确保信贷资金用于项目经营。贷款发放后,扶贫移民局、乡(镇)政府、村委会会同合作银行共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村委会、各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如扶贫小额信贷出现不良,与村委会、各乡镇政府绩效挂钩。

第十九条扶贫小额信贷收回情况作为村组干部换届选举资格考查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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