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以下统称“配建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配建原则】配建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用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异地务工人员类和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
配建的人才住房主要通过出租或者以共有产权形式出售给各类人才,解决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住房问题。
配建住房也可统筹用于安排政府主导的征收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建安置住房的,应在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及管理机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配建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辖区配建住房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产权管理单位负责香洲区配建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香洲区除外)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配建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组织、财政、地税、人社、国土、科工信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建住房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房源】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配建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0%。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在招拍挂出让时设置最高限价,当用地的竞买价格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时,转为竞配配建住房的,以竞拍时竞配的面积为准。
第八条【占比】配建住房中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和安置住房的占比,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组织、人社、科工信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香洲区的配建住房由产权管理单位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配建协议】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管理单位签订配建住房三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配建住房的面积、各类住房的占比、户型面积及套数、建设和装修标准、建设工期、交楼时间、住房选取、产权单位及确权等主要事项。
配建住房三方协议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订示范文本。
第十条【面积】配建的人才住房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大户型住房,由产权管理单位与实施主体协商调剂,并在配建住房三方协议书中明确。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设和装修标准】配建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品质、同步交付使用,交楼标准原则上与配建项目销售的商品住宅交付标准相一致。如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标准,产权管理单位选房后,开发企业应按照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具体项目的配建要求中予以明确。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住房原则上应该安排在首期。
第三章 配建住房的移交
第十二条【选取】配建住房原则上不集中建设,在项目批准预售时,由产权管理单位按照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总量,从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住宅中随机抽取,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实施主体应将已抽取的配建住房楼栋号、房号在楼盘表中明确标示。
第十三条【结算】应配建住房的总面积与随机抽取配建住房整数总面积之差不足本项目最小户型住房面积的,产权管理单位和开发企业协商,通过作价方式结算。单价按照本项目住房预售的备案价格均价计算。
第十四条【移交】实施主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按照配建住房三方协议书的规定,将抽签选定的配建住房直接确权到产权管理单位后,应与产权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将配建住房项目的验收、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等材料一并移交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移交费用】配建住房由实施主体无偿移交给政府,所产生的税费由实施主体承担。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实施主体出具配建住房税费优惠证明。
人才住房的税费减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安居企业】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安居企业统筹管理全市配建住房。
第四章 配建住房的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依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资格审核、配租及管理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配建人才住房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程序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服务】配建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及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第十九条【物业标准】配建住房享受与本项目商品住房同等的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不另行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物管服务费用承担】住房使用人按照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自行承担。未配租、配售或安置的配建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产权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配套设施费用承担】与使用住房相关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公共设施设备的分摊等费用,由住房使用人承担。未配租、配售或安置的配建住房,相关费用由产权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人才住房的特殊处置】配建人才住房已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且无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申请购买或承租的,可按程序公开向社会竞价出售。其中:
属于区管理的人才住房,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产权管理单位公开向社会竞价出售。
属于市管理的人才住房,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产权管理单位公开向社会竞价出售。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管理】配建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中及时录入和更新配建住房房源、配租、配售及保障对象等相关信息,并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配建住房),主要是指在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和在城市更新项目有住宅功能的用地配建的,产权无偿归市、区政府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将配建的人才住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先由政府与购房人按比例共同拥有住房产权,根据规定购房人可以通过政府赠予、回购方式获得100%产权,并上市流转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有效期】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017年 月 日到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