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浠水县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专项扶贫项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发挥好扶贫项目带动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1号)、《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瞄准对象,精准扶持。按照“六个精准”的要求,优化专项扶贫项目设计,确保专项扶贫项目全部瞄准扶贫对象,让每一个扶贫对象都得到有效扶持。
(二)权责对等,强化管理。按照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的要求,县级负责专项扶贫项目监督和备案管理,乡镇负责专项扶贫项目统筹审批、项目管理、项目验收,明确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切实做到权责对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项扶贫项目规范运行。
二、组织实施
(一)锁定专项扶贫项目扶持对象。专项扶贫项目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以及纳入了扶贫专项规划的项目。通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实施的专项扶贫项目,必须采取签订脱贫到村到户责任书、建立切实可行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二)明确专项扶贫项目选择确定方式。专项扶贫项目依靠乡镇(区、处)、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采取参与式方式选择确定并实行年度项目库管理。专项扶贫项目设计、选择、立项、实施必须按照“参与式”扶贫要求,充分征求精准识别对象意见,充分尊重精准识别对象意愿,充分发动精准识别对象自主选择、自主申报项目,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管和管理。村民群众(包括贫困户)民主推选项目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议定项目形成村级年度专项扶贫项目库;乡镇(区、处)负责对各村上报的项目库进行审核,论证项目的政策性与可行性,做好项目资金需求与投入来源的平衡和测算,对已审批的村级项目库进行分类、汇总,建立起本乡镇年度专项扶贫项目库;县扶贫办负责对各乡镇(区、处)上报的专项扶贫项目库进行分类、汇总,提交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及时上报市扶贫办备查。专项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严格执行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程序。专项扶贫项目探索试行“村级决策实施、乡镇统筹审批、县级监管备案”的管理程序。省市下达年度专项扶贫项目批次资金计划后,由各乡镇(区、处)从年度专项扶贫项目库中一次性编制本批次专项扶贫项目计划,报县扶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备案后,上报市扶贫办备案备查。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上报备案一律同时实行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纸质备案必须以公文形式并加盖公章。
专项扶贫项目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监管程序报审。专项扶贫项目计划统一抄送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作为监督检查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四)科学实施专项扶贫项目。
1.项目公示与组织实施。专项扶贫项目以乡镇(区、处)或村为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承建单位或责任人,并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书。合同要有明确的技术质量要求、项目效益、扶贫责任、竣工时间、资金筹措、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专项扶贫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专项扶贫项目应在项目实施的乡镇(区、处)、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地点、资金安排、实施责任主体、完成时间、预期效果、举报电话等。县扶贫办也应将已备案的专项扶贫项目年度计划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公示。
2.监督管理与竣工验收。乡镇(区、处)作为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县扶贫办要定期进行督办检查;县扶贫攻坚指挥部每年组织1次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扶贫项目库建立情况;专项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示,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专项扶贫项目是否按备案计划的要求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项、项目未实施、缩水实施等现象;项目竣工后是否认真执行验收程序,是否存在编造虚假验收资料,骗取、套取项目等违规违纪现象。定期或专项性的监督检查,应当形成客观真实的专题报告,并及时报送县扶贫攻坚指挥部。
专项扶贫项目实行乡镇(区、处)验收制度,各乡镇(区、处)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扶贫项目验收办法,同时积极探索引进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制度。专项扶贫项目竣工后,由村或承建单位及时收集整理相关项目资料,向乡镇(区、处)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区、处)组织专项扶贫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并报县扶贫攻坚指挥部备案。专项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村和项目户受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或履约情况等。对于到户项目,应附有项目户名单和户主本人签字盖章;专项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已建项目的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按照县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程序报账拨款。
各乡镇(区、处)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档案统计与后续管理。各级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认真做好专项扶贫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重点从项目编制、项目选择、备案立项,到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建设合同,以及竣工验收、请款审核、报账拨款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各级要认真做好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的年度统计工作,并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依程序审核上报。贫困村、贫困户受扶持信息应及时录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平台”。
三、监管问责
(一)正确划分专项扶贫项目管理事权。专项扶贫项目审批权力下放到乡镇(区、处)之后,乡镇(区、处)负责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并对专项扶贫项目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全面负责。县扶贫办要将工作重心转变到强化项目监管上来。
(二)加大专项扶贫项目监管力度。县扶贫办要建立专项扶贫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制度,对专项扶贫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办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总结典型经验,推动专项扶贫项目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县财政、审计、纪检、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接受县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县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监督。
(三)严格开展专项扶贫项目管理问责。凡违反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约谈,直至移送相关执纪、执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执纪执法问责结果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
各乡镇(区、处)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果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