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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春市文庭雅苑北侧规划路(桦甸街—前进西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18日 09:14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朝 房征字〔2017〕 6 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文庭雅苑北侧规划路道路工程(桦甸街—前进西街)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长发改审批字〔2016〕205号)文件精神,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朝阳区“文庭雅苑北侧规划路(桦甸街—前进西街)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西起桦甸街、东至前进西街,占地面积1.3155公顷,规划道路红线宽20米。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

七、拟搬迁期限: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

八、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权利告知: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文庭雅苑北侧规划路(桦甸街—前进西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文庭雅苑北侧规划路道路工程(桦甸街—前进西街)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长发改审批字〔2016〕205号)文件精神,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西起桦甸街、东至前进西街,占地面积1.3155公顷,规划道路红线宽20米。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内容

(一)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补偿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搬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偿金额及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金额: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3)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宽平大桥地块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开运家园)项目。

(2)产权调换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a.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b.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

a.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以24个月为期限,每月每平方米11元;

b.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c.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5)对城市低保户的安置标准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6)免交房屋契税的情形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税。

(7)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标准户型的,应当按照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的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3.公有住宅房屋

(1)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对不享有公有房屋承租主体资格的承租人,不予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b.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c.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四、签约、搬迁期限

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

五、奖励政策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

1.每户10000元人民币提前搬迁奖励。

2.以单元或组块为单位,每单元或组块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率达到100%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

3.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20%折合货币给予奖励。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4.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的,凭签订且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不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承诺(除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外),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购房奖励(不含相关补助金额,实际购房金额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金额的10%给予购房奖励)。超过6个月期限,或被征收人被执行强制搬迁后购买商品房,不予奖励。

在长春市买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凭权属证明、完税凭证,可获得购房奖励。

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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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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