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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7年10月17日 14:49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雅安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5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48%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20%以上。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支持发展种养大户。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退役军人、返乡大学生、农业科技人员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服务指导,发展规模种养大户。

(二)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户创办家庭农场,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工商登记。推广应用中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指导家庭农场及时录入基本信息,规范家庭农场管理,积极开展省、市两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工作,培育发展一批基础条件好、经营管理好、生产效益好的示范家庭农场。从2017年起,力争每年培育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家,继续开展家庭农场全面统计和生产经营情况典型监测。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

(三)加强农民合作社建设。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建联合社。指导合作社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办社、依规建社。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实施动态监测,着力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从2017起,力争每年新创建省级示范社8个以上。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申办“三品一标”,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参加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强化品牌建设,扩大产品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引导合作社推进电子商务建设,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服务,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引导农机合作社建立农事服务超市,开展耕、种、防、收等各环节农机作业和农机操作手培训,为农业生产提供全面、全程农机化服务。

(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集团,推动农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创建。引导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加强与农户的利益联结,逐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增强龙头企业生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大力实施基层示范社建设工程,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试点。大力开展土地托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依托“五雅”特色农业产业,以及中国供销川西农副产品物流园等项目,逐步形成连接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的农产品流通网络。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服务,建设优质农产品交易供销体系。做强经营服务体系,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组建雅安供销集团,引导社有企业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推行基地共建、品牌共创、利益共享。探索供销社助力脱贫攻坚新模式新机制。

三、拓宽社会化服务领域

(一)农资采供服务。支持具备农资经销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资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服务网络,集中采购和供给农业投入品,开展进村入户推介活动,提高集中采供率,减少流通环节。

(二)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营销网络,开展农超、农社、农校、农企对接,促进产销有效对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部、省农业厅等主办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赴省外、国外参加农产品博览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农业科技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鼓励农业科研院校、技术专家、基层农技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对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与川农大市校合作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建设村级农技推广服务点。

(四)统防统治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和家畜禽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降低个体农户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果。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利用公益性服务设施开展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水平,促进农产品提质增效、农药减量控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养殖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农膜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五)农业信息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物流支撑等信息服务,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农业智能装备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应用。

(六)产品质量监测服务。指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开展产品快速检测,确保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和自检制度,推进产品检测、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七)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产品营销、市场经营、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提供政策咨询、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实际需要。

四、创新服务方式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对象采取入股分红、技术承包、利益返还等服务模式,在农业生产、产品销售、冷藏保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环节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订单式服务。鼓励服务对象在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烘干、储藏、保鲜等加工环节,以及动植物保护、疫病防治等服务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签订托管协议,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对接服务对象,开展机械作业、产品营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等对接式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特定需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其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以及产品品牌、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物流设施等优势,向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保姆式服务。

五、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库,依法支持纳入项目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支农项目。积极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培训等方面支持政策,不断培育和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创建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整合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示范主体的发展规模。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等模式带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农业供给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功能的意见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2号)精神,依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设施农业、辅助设施、配套设施用地以及服务设施用地;符合按农用地管理规定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县两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统筹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的用地需求。涉及林地占用的,按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政策扶持,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金融保险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主办行制度,简化贷款流程,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经营(服务)合同质押和动产抵(质)押贷款;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两证一社”林权贷款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县(区),按规定对符合支持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保险机构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产品,对从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培训对象,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一批耕、种、防、收等各环节农机熟练操作手。坚持分类别、分层次、分行业培训,每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管理人员专题培训。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推进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认真做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科技、金融、保险、电力、供销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开展典型示范。按照省有关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和示范主体创建行动,扩大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补助力度,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建立奖惩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评。考评工作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高、诚实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支持,各县(区)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服务质量差、服务时效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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