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保障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扶持对象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省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现就加强健康扶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康扶贫长效工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保障和精准退出,大病患者得到集中救治,慢病患者得到有效管理,建立基本医疗费用保障制度,大幅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将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年累计控制在3000元以内,基本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负担不起医疗费用、看不起病问题,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到2020年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健康扶贫对象
健康扶贫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脱贫不脱政策原则,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落实健康扶贫政策。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组织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免费体检,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全面掌握健康信息,精准识别患病人口,按大病集中救治、慢病签约服务管理、重病医疗费用保障、因病因残失去劳动能力人口等分类建立台账,实行精准跟踪服务管理。对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人口,扶贫部门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落实健康扶贫等政策。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一户不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健康扶贫信息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信息的数据共享、比对和更新,做到建档立卡信息、健康扶贫信息和贫困户实际情况相一致。
(二)对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按照《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甘卫发〔2017〕96号)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甘卫基层发〔2014〕489号)规定的50种重大疾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总额,严格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制度,救治对象入院时免交住院押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实行“一站式”结算,救治对象出院时只交纳个人自负费用。
(三)对慢病患者进行签约服务管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甘卫发〔2016〕325号)要求,组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签约服务管理,为签约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对慢病患者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诊疗服务,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对象共同分担。建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和省市三甲医院 “1+1+1+1”组合签约服务模式,为签约对象提供绿色双向转诊、专科诊疗服务和签约服务管理等。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
(四)建立基本医疗费用保障制度。通过提高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实施大病保险再报销政策,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严格控制不合规医疗费用等政策措施,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年累计控制在3000元以内,大幅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五)对丧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低保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纳入当地政府低保、特困救助和残疾人救助范围进行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六)建立协调督导机制。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协调督导制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管理到户。省卫生计生委副处级以上干部负责包县,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干部负责包村,乡、村卫生计生干部负责包户,具体负责大病集中救治的组织协调联系、慢病签约管理的督查指导和基本医疗保障等健康扶贫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督促落实,做到协调联系及时,政策衔接紧密,监督指导到位。各级卫生计生干部协调督导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凡协调督导不力、基本医疗保障等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年终考核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在2016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5%的基础上,2017年对全部参合对象报销比例再提高5%。
2.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
3.实施大病保险再报销政策。经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再次给予80%-98%分段递增报销,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从2017年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不再按比例进行救助。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予以弥补(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制定)。
5.严格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合规医疗费用控制为零,超额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二)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健康扶贫救助。组建集中救治、签约服务管理和协调督导三支团队。集中救治团队由定点医院按救治病种选派优秀专科医生、护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制定具体诊疗方案,严格遵守临床路径,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签约服务管理团队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和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和省、市、县医疗机构专科专家等组成,负责对签约服务对象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开展慢病干预指导和康复治疗,提供绿色双向转诊服务。协调督导团队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干部和乡村卫生计生干部、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大病集中救治,督查指导慢病签约管理和督促落实基本医疗保障等健康扶贫政策措施。
(三)提高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和薄弱学科建设,2018年完成贫困地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任务,2020年完成贫困地区县级医院薄弱学科建设任务。加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力争到2020年使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平均达到5人。深入开展“组团式”对口帮扶工作,组织天津市和省内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快推进省域内医联体建设和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进程,促进人才、技术、管理等资源纵向流动。扩大远程网络会诊覆盖面,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基本实现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全覆盖。
(四)加强贫困地区公共卫生服务。坚持预防为主,将疾病防控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强化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健全完善传染病监测防控机制。严格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重点强化对农村污水、垃圾和“白色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进程,着力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和人居条件。
(五)深入推进健康促进模式改革。建立健全重大政策项目健康影响审查机制,推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实施重点职业病、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地表水质、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工作,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群众健康意识,养成健康习惯,力争不生病、少生病、少生大病。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领导责任,集中优质资源,加快健康扶贫工作进程。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加大对健康扶贫工作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适度兜底为主、社会力量救助为补充的农村贫困人口健康保障机制。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推进健康扶贫工作深入开展,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作用,将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到户,确保符合政策条件的贫困群众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二要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参与健康扶贫工作,主动承担健康扶贫任务。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统筹安排部门政策、资金、项目向深度贫困地区、重点扶持对象和健康扶贫工作倾斜。要加强沟通协作,实行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建立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制度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要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具体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要求,责任到人。要将实施健康扶贫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四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健康扶贫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全社会支持健康扶贫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者和扶贫干部要熟练掌握健康扶贫政策和工作要求,面向群众开展宣传活动,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农村贫困患者正确把握政策,科学就医,理性就医。大力宣传健康扶贫工作实际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健康扶贫事业,壮大扶贫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