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日前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给予资助。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由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贫困人员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享受政策扶持。
意见规定,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由县级财政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意见规定,对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
意见还规定,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认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如何进行工伤保险扶贫
对流动性大、贫困人员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等行业,实行“应保尽保”,运用浮动费率政策,督促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应该先行支付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先行支付。
贫困人员由谁来认定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组织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其他贫困人口,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扶贫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加大投入扶贫
2017年,财政预计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651亿元,比上年增加40亿元,增长6.5%,占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的30%,切实保障了我省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方面,2017年,各级财政安排资金7亿元,落实了全省1510万城乡参保居民的缴费补贴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各级财政筹措资金86亿元,确保704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