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加快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加快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
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加快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水平,助推经济转型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升级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咸宁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示范创建工作的部署、协调、推进、督查和考评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政府是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将示范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大事要事来抓,统筹谋划,统一部署,整合力量,有序推进。要在不突破底线、红线的前提下,加强改革创新,探索新模式、新方法,争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典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坚持整体、协同推进。严格遵守《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问责办法》规定,明确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对示范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违反规划、突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违法占用土地、违规供应土地、违规闲置土地、违规采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未完成、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等问题进行追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建氛围。各地要从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高度加快推进示范市创建工作,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充分调动部门和社会力量,全民参与,创先争优,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推进国土空间格局优化行动
(一)保护“三线”划定成果。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确保“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少用地、用好地、不缺地。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1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4.5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230.06万亩。珍惜保护土地,保障粮食安全,为我市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二)促进“多规合一”。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确保各类规划的协调一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格局。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严格新增建设项目选址,各项建设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河流、湖泊、山峦、草地及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用地。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继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维护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规模和布局,避让地质灾害和泄洪区域,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废弃、闲置宅基地,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
三、推进耕地保护提升行动
(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内容。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与追究,严厉查处不履行保护职责、失职渎职行为,严厉查处不落实占补平衡、蚕食宝贵耕地资源等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行为。完善耕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发布耕地质量预警和年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
(二)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大规模开展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加快推进耕地“补改结合”、“四化同步”全域增减挂钩、建设用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补充耕地检查验收,依法依规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级。探索建立耕地开垦和保护激励机制、占补指标交易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三)深入开展国土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和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工程,统筹使用涉农项目资金,集中力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项目建设“组合拳”。积极开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建试点,促进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完成“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建设任务,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和农业综合产出效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四、推进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绿色发展行动
牢固树立“小土地、大发展”理念,通过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活动,不断整合资源,精准发力,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提升,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绿色崛起,建设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一)实施适度宽松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优先的原则,实行“三年滚动”计划管理方式,跨年度打通使用三年土地利用计划总量。按照“保重点、保民生、保当年、保开工”的要求,重点保障“一区两带三大四重五城”和“211”工程、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以及鼓励类实体经济项目用地计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
(二)严管农民建房,强力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对农民建房、设施农用地管理,建立“规划一张图纸、建设一个批文、管理一个网络、审批一支笔、问责一个办法”的综合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
(三)改革新建项目土地供给方式。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创新新业态、新产业用地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坚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各类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及科技型创业创新项目用地,确保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发展、民间资本投资用地。严格新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严把产业政策准入门槛,对无土地使用标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全面开展节地评价。采取坚决措施促进过剩产能企业市场化退出,严禁向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供地。提升新建项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低耗高效、可持续的建设用地供应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咸宁高新区)
(四)扎实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建立“批、供、用、补、查”土地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存量土地及时有效利用。一是定期清理处置,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定期通报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一地一策”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盘活处置;二是严格执行土地闲置费规定,非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地税部门代征土地闲置费。持续推进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鼓励商住开发使用存量土地,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实施“零地技改”。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咸宁高新区)
(五)强化建设用地考核监管。实施节约优先战略,严格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准入和土地使用标准,逐步提高土地利用投资强度,提升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同步推进城乡低效建设用地开发和再利用。确保单位GDP地耗超额完成省定的下降目标,“十三五”累计供地率不低于60%最低标准。完善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履行合同约定情况的核验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咸宁高新区)
(六)加强矿山综合整治,促进绿色矿区建设。全面关闭“三道两旁”及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非煤矿山,全市非煤矿山采矿权总数控制在30个以内。按照“准入管控、示范引导、政策激励”的总体要求,以生态管矿、生态开发为主线,以创建“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为主要目标,以通城、嘉鱼、通山县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试点,逐步推广,到2020年全市矿山均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同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力度,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监督管理,努力实现矿山环境复绿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
(七)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配合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试点工作,全面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推广应用节约和高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节约高效利用专家库、技术库、需求库、案例库和推广运用平台建设,实施重要矿种“三率”指标监督管理。大力发展优势矿种资源,推进矿业园区一体化建设,提升矿产资源科学高效利用水平。全力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精准扶贫,努力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让贫困地区群众分享矿产资源开发“红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市地税局)
(八)实施矿产资源绿色勘查。按照生态保护要求优化勘查布局,避免在生态红线区实施矿产勘查,加强对地勘项目及单位监管,促使转变勘查方式,探索矿产资源绿色勘查设计评估制度,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替代手段和勘查技术,保护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五、推进国土资源永续利用行动
(一)积极稳妥推进国土资源改革创新。依据调整完善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复垦规模,在我市推进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推进通城、崇阳、通山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全省交易,积极支持精准扶贫易地搬迁。大力推进“四化同步”全域增减挂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扶贫办)
(二)加快建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长效机制。强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意识,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国土资源总量控制和节约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全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制定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严格制定完善区域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加快建立土地承载能力评价技术体系。建立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和国土资源违法查处快速反应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三)加强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到2020年,完成我市“三区两线”(“三区”指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两线”指重要的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的直观可视范围线)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快实施“矿山复绿”重点工程,严格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准入,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坚持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实行矿山企业生产性、过程性恢复治理。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治理等有机结合,建立“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企业依规治理、社会资金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治理恢复后的土地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
附件:咸宁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咸宁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远鹤 市长
常务副组长:吴 刚 副市长
副 组 长:葛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皮 凌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郭冰生 市经信委主任
鲁恩旺 市财政局局长
魏朝东 市环保局局长
孙新淼 市住建委主任
金 山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陈礼高 市审计局局长
刘中英 市水务局局长
黄 文 市农业局局长
王槐生 市林业局局长
夏金平 市统计局局长
郑耀英 市安监局局长
黄艳华 市扶贫办主任
许关欣 市房产局局长
任 伟 市地税局局长
李 光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袁慎彬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
方立清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邵志柏 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大队长
柯传训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柯传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