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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资金奖励

2014年07月04日 10:25来源: 冀州市委宣传部点击量:0

    日前,冀州市政府出台《冀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金奖励实施办法》,旨在鼓励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奖励对象为在该市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受让方,土地受让方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乡镇及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受奖励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让土地200亩以上(含200亩),流转期限5年以上,成方连片,流转合同规范,注册家庭农场,从事特色高效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二是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四是流转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该合同的文本格式必须采用省农业厅确定的合同格式。

    此外,流转合同签订后土地经营权仍由原承包农户经营的不在奖励之列;以订单形式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以托管形式与农户签定合同的不在奖励之列。

    奖励的标准,受让土地200亩以上(含200亩)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每亩50元的奖励资金;受让土地500—1000亩(含500亩)的,一次性给予每亩80元的奖励资金;受让土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除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奖励资金外,免费为受让方参保3年农业保险。对乡镇及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奖励,一次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给予乡镇政府1万元奖励;一次流转土地3000亩以上(含3000亩),给予乡镇政府3万元奖励。

    奖励的程序依次为申请人填写《冀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资金奖励申请表》;该市农牧局、财政局、审计局组成土地流转资金奖励审核小组进行调查审核;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及时划入受奖励人开设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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