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精神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要求,拟将2017年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的100%确定,从651元/人•月调整到765元/人•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765元/人•月不变。调整后市区城乡低保保障金新增支出,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温政发〔2014〕78号)文件执行。
新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