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 房征字〔2017〕 8 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挥组会议纪要》(长棚危保指〔2012〕9号)文件精神,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朝阳区西朝阳锁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安达街,西至轻轨,南起西朝阳桥,北至安达小区。规划用地面积0.8792万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
七、拟搬迁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
八、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权利告知: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