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水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黔党发〔2015〕2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办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类是中央、省明文规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类是财政涉农存量资金:1.涉农及扶贫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结余或项目完工后净结余。2.按存量资金规定收缴财政金库超过两年以上的涉农资金;
三类是县级预算安排用于涉农整合的县级预算资金(包括当年预算安排的县级扶贫专项资金、涉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主要用于纳入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围绕全县脱贫攻坚时间表、路线图和脱贫摘帽任务,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组织实施脱贫攻坚涉农整合项目,通过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实现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完成水城县的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条 充分利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杠杆作用,抓住“允许试点县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政策机遇,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形成合力投入我县扶贫攻坚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预算及分配
第五条 财政部门详细登记纳入整合资金的预算指标来源及指标科目,并根据报备省财政厅及省扶贫办的涉农整合项目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调整相应的指标文件预算科目,将调整后的指标文件预算科目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审的涉农项目资金实际使用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下达给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立项、评审等工作,并将评审后的涉农整合项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相应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涉农整合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涉农整合项目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在县扶贫局开设“水城县涉农整合资金专户”,对涉农整合资金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投向扶贫事业,便于涉农整合资金的集中统筹、安排、调度及统计,整合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流程及管理
(一)县财政局收到整合资金各级指标文件后,按照中央及省“涉农整合资金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要求,结合上报的涉农整合项目,调整相应预算科目,将涉农整合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相应专户调入县扶贫局涉农整合专户进行统筹管理。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涉农整合项目合同或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及时向县扶贫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县扶贫局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签字并报主要负责人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由县涉农整合专户拨付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主管部门拨付、跟踪、监督、管理及报账。
(三)整合资金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便于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主管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时,按“3:4:3”的比例分批调入项目实施单位,并实行阶段报账。第一次拨付资金比例为项目资金的30%,当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前期30%工程量或项目实施量后,准备相应报账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报账,第一次报账完毕后,经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第二次拨款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进行第二次的拨款申请(请款比例为40%),以此类推,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县级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报账资料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项目尾款(30%)的支付及报账,工程类项目质保金预留按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整合资金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报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主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受益主体应当及时完善管护措施,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条 整合涉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信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形象工程。
第十一条 报账凭据及档案管理
整合资金报账申请人(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并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县级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报账及清算工作。
报账凭据具体包括:
(1)项目立项批复书(或整合项目资金指标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
(4)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
(5)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6)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
(7)工程性涉农整合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8)50万以上的项目要附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方案确定的精准扶贫资料如贫困户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贫困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
(10)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二条 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制度建设、项目统筹、使用审批、资金下达和监督考核,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疑点、难点问题,并开展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督促扶贫部门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建立县级项目库和提出涉农整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对年度涉农整合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批复,并将评审后的项目计划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涉农整合资金筹集、明晰资金流向、指标的下达、预算科目的调整及将资金调拨到县涉农整合专户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扶贫部门负责编制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建立县级项目库,提出涉农整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运用县级投融资平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突出脱贫实效,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改革创新试点,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提高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积极参与整合项目资金的分配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抓涉农整合项目的规划、申报、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项目资金的拨付及报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好项目的建设,组织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实施的整合项目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紧密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负责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项目实施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大项目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布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财政扶持政策及资金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发改、财政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年度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项目或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将资金以其他名义借出、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违反资金使用程序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和产生恶劣影响构成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完成,需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对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及效益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考核结果作为来年安排项目资金、部门评先评优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重点整治并问责;项目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并加大产业投入。纳入本办法的涉农整合资金的绩效考评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成立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整合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和县长任组长,分管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扶贫开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涉农资金整合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制度的制定、日常事务的处理等,讨论决定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第二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因工作需要,可由县整合领导小组召集人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动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坚持底线原则,坚决做到“五个区分”: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别开来,把敢闯敢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的干部区别开来。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创造你追我赶的良好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生态,促进干部在新常态下有新作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