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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7年粳稻什么时候收购?最低收购价是多少?

2017年10月16日 11:11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日前,辽宁省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的通知》中对今年全省粳稻的最低收购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具体是多少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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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时间

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

收购价格

粳稻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价格为(国标三等质量标准)1.5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格。

质量标准

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粳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0%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0%~79.0%(含77.0%,不含79.0%),整精米率55.0%~58.0%(含55.0%,不含58.0%)。

非标准品粳稻收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49.0%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收储库点要求

1.对新启用的未参与过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或启动前没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的库点,单个委托收储库点用于收购的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吨;

2.具有人民银行AA-级(中等)以上资信证明信用等级优先认定,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3.要具有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作为委托的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地方政府推荐,并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量之价值的合法有效抵、质押担保;

5.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

6.是以往出现风险及检查中发现风险点的库点坚决不得安排收储。

7.委托收储企业必须配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有效清杂整理设备,不配备清杂设备的不得启动收购。

另外,据了解,中储粮直属企业不再增加新的租赁库点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对已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租赁库点,需继续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要依据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资质认定。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坚决不得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

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风险,今年辽宁省将实行履约保证金、财产抵押或质押、市县联保等担保措施,具体来看:

1. 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按照20元/吨标准向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同时实行市、县联保,签订联保协议。

对允许租赁社会仓容参与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除按照20元/吨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外,还必须由地方政府推荐并由负责推荐的地方政府指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企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对该委托收储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2.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直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含其租赁库点)的,可以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由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对其下属所有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3.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要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合法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

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分公司审查备案。为确保担保财产和担保合同(条款)等的合法性、有效性,办理担保事项须经分公司统聘的律师进行审查。

总公司直属企业不得为任何委托收储库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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