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号),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有效支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活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对全区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17年完成20%的任务,2018年完成60%的任务,2019年完成全部登记颁证任务,2020年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
二、坚持政策原则。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到“户”。严格执行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对符合规划但超出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只在登记薄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注,不予确权。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要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和房屋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以确权登记。加大确权登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确权。
三、做好权藉调查。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充分运用已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查清房屋权属状况,明晰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要严谨细致、科学规范地开展权籍调查,严格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规范,确保调查成果质量。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开展权籍调查,对偏远山区、布局分散的农村房屋,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四、建立信息系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在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新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子系统,为各地“房地一体”登记颁证提供平台支撑。各地人民政府要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时更新数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衔接汇交,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五、落实保障措施。按照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第二次联席会议决定,成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参与的工作组,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制定、经费申请、业务培训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协同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财政厅负责保障自治区级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监督各地财政部门经费保障和拨付情况。
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切实将便民利民、方便群众的要求贯穿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过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惠农政策要求,将权籍调查、证书工本费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预算,不得向农民群众收取确权登记颁证费用增加群众负担。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将2017年工作经费列入2018年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