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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莞农机购置补贴新政:最高可获24万补贴

2017年10月16日 10:34来源:广东省农业厅点击量:0

9月11日,东莞市农业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表示补贴对象最高可获24万元补贴。

为进一步改善提高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助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满足条件农户均可申请补贴

办法显示,补贴对象包括购(建)中央、省、市农机补贴产品目录中农业机械(设施)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种植(养殖)大户及个人需具有东莞市户籍并在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且大户需承包种养土地合同面积100亩以上,或新建温室大棚面积5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50亩以上。此外,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者,如申请设施类补贴,需在东莞市承包种养土地合同面积50亩或以上,或新建温室大棚面积2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20亩以上,土地租期3年以上。申请设施类中渔业过冬棚补贴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补贴资金最高可达24万元

补贴申请在每年4-5月份开始,申请人可向所在镇街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农业局统一核准,其中涉及渔业过冬棚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现场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局确定补贴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获得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种养大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水乡地区年度补贴最高限额在上述基础上提高20%,即组织、大户、个人分别为24万元、12万元、6万元。

附: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农〔2017)51号

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

2013年我市印发并实施了《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经过近几年的试行,该办法为推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我市对该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7年8月31日

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精神,以及我市《关于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意见》(东府办〔2013)32号)和《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东府办〔2013)3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技术成熟、节能环保的现代农业装备,着力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强化农业装备示范引领,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助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

第三条市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采用先购(建)后补的方式支持购(建)农业装备,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二章补贴对象、条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补贴对象及条件:购(建)中央、省、市农机补贴产品目录中农业机械(设施)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

(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包括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等。

(二)种植(养殖)大户:具有东莞市户籍并在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承包种养土地合同面积100亩以上,或新建温室大棚面积5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50亩以上。

(三)种植(养殖).户(个人):具有东莞市户籍并在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请者,如申请设施类补贴的,需在我市承包种养土地合同面积50亩或以上,或新建温室大棚面积2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20亩以上。其中申请设施类中渔业过冬棚补贴的,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申请设施类补贴的,土地租期3年以上(含3年)。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1.除使用中央、省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在本市通过其他渠道已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建)农业机械(设施),包括事业单位和农业园区中市财政投资购(建)的农业机械(设施),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2.同一年度同一地点的农业机械(设施),组织和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3.已经获得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农业机械(设施)不得重复申请(渔业过冬棚除外)。

第五条补贴范围及标准:

市财政对购(建)《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市目录》)规定的农业机械(设施)的对象,按照《市目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市农业局根据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规划、目标和重点,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原则上每5年制定并发布一次《市目录》,期间内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目录及标准的,以当年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补贴限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获得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种养大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水乡地区年度补贴最高限额在上述基础上提高20%,即组织、大户、个人分别为24万元、12万元、6万元。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筛选原则:

当年度预算安排购机补贴资金不足支付申请补贴资金时,实行跨年度补贴,即因资金不足无法取得当年度补贴的申请者,下一年度将优先获相应补贴。统筹考虑全市当年补贴资金实际情况,当年度预算安排购机补贴资金不足时,对当年申报资金总额明显较大的镇(街道),视情况安排部分跨年度补贴。当年补贴对象将按以下条件进行筛选:

(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种养大户。

(二)未享受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申请者。

(三)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的申请者。

在以上申请者申请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购机(设施)发票的日期及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第八条申报。市农业局在每年4-5月份印发申报通知,接受组织(农户)申请。申请人对照通知要求,向所在镇·(街道)农办(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者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或村委会、社区证明原件)、购机(设施)发票。

3.《东莞市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件4)。

第九条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农办(农林水务局)要积极指导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察,对补贴机械(设施)、补贴数量、补贴面积、设施造价、补贴金额等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申请表、汇总表)经镇(街道)农办(农林水务局)加具意见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核准。市农业局对镇(街道)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准(必要时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实),其中涉及渔业过冬棚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现场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局确定拟补贴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公示。相关镇(街道)农办(农林水务局)将经市农业局批准的拟补贴对象在其所在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2),公示天数不少于7天。市农业局将拟}i·贴对象名单同时在东莞市农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天数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根据公示结果,市农业局汇总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数量和补贴金额,填写《东莞市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情况说明报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核定的《汇总表》,会同市农业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通知,并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机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报账凭证;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还要设账核算,专人管理。

(二)补贴购买法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应当到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办理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操作人员持相应资格证上岗,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农业局的跟踪检查,并服从市农业局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本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三)补贴购买危险性大的农机具应当参加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和镇(街道)农办(农林水务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安全操作方法、保养常识以及农机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查验,应当遵守农机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镇(街道)农办(农林水务局)的主要职责:一是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二是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和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补贴机械(设施)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三是做好本辖区申请材料的公示工作。四是配合镇(街道)财政分局,共同做好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镇(街道)财政分局的主要职责:一是做好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将资金直接划拨至以购机者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二是加强市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市财政渔业过冬棚补贴的审核,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核准、公示工作,对补贴机械(设施)进行抽查,将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报送至市财政局,建立备查档案,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是及时做好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接到经市农业局审核提交的补贴汇总表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额度下达到市农业局。二是积极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农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有效凭证的保存和建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镇(街道)农办(农林水务局)要认真核实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原始凭证,严防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骗取补贴资金,或采用一机多补、低型高补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要监督补贴对象的申报情况,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要监督补贴机械两年内不转卖和转让,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实地抽查过程中如发现补贴机械(设施)数量、单价等与实际不符的,取消申请者当年申请农机购置辛I、贴的资格,并追究镇(街道)农办(农林水务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镇街)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凡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日后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如发现重复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则追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取消申请人日后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原《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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