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价字〔2017〕109号
淄博市物价局
关于明确我市冬季取暖“气代煤”用户
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有关企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3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冬季取暖期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集中供暖范围内仍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继续执行现行阶梯气价政策不变。
二、今年冬季起,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气代煤”用户和市物价局淄价字〔2014〕150号文件确定的“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壁挂炉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超出第二档最高值(1080立方米)部分,执行第二档价格”的用户,执行现行每立方米2.7元,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
三、该通知自2017年冬季供暖期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
淄博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