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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2017年版)

2017年10月16日 09:21来源:嘉兴市建委点击量:0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主要对房屋征收中涉及搬迁和临时安置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适度上调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标准。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由原来的每户1000元调整为每户1500元;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由原来的每户2000元调整为每户3000元。二是适度上调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三环内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三环外每月每平方米15元。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三是适度上调征收商业和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户1000元,调整为每户1500元,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由原来的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调整为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四是适度上调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保底”标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保底”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每月900元,调整为三环内每户每月1100元,三环外每户每月900元。

该“标准”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相关补偿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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