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台州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7﹞56号)精神,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黄岩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立以企业综合评价和“亩均税收”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涵养地方税源。
二、实施内容和方法
(一)实施对象。黄岩区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1、工业企业。我区工业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且“亩均税收”前200名的企业作为减征对象。
2、非工业企业。在我区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出台之前,暂不列入减征对象。
3、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4、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因改革调增税款部分可给予100%减免。
(三)调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划分范围
1、黄岩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东城、南城、江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以及二环线以内。
二级土地范围:二环线以外的西城、北城、澄江、新前、高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及院桥镇行政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宁溪镇、北洋镇、头陀镇、沙埠镇等各建制镇行政区域。
2、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年税额:一级12元,二级8元,三级4元。
(四)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
1、经信部门根据我区工业综合评价列入A、B类的企业按“亩均税收”标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取“亩均税收”排名前200名的企业名单,并根据综合评价标准将企业分为两档(前100名为第一档,第101名至200名为第二档),提供给地税部门,作为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2、地税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分档进行减免,减免税款所属时段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减征税收总额不超过因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而增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每年的减免幅度在经信部门出具“亩均税收”排名后由区地税部门再予以测算决定。
三、组织实施机构
设立区推进调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国税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地税局),负责综合协调、方案设计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