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17﹞1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优化我州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落实污染防治责任,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编制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同时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避免畜禽规模养殖产业无序发展,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下降甚至恶化的情况发生。
二、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清理和整顿
(一)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已开工建设的,须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相关环境行政处罚。
(二)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须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环境行政处罚,并责令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项目不再增加存栏量。
(三)畜禽养殖散户建设的项目位于禁养区的,依法取缔;不在禁养区,但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依法责令落实相关环保设施和措施,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取缔。
三、组织编制畜禽规模养殖发展等相关规划
(四)对拟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业的县(市),县(市)人民政府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编制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尚未批准实施前,相关部门暂停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有关手续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五)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要与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相衔接;未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应在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中一并划定明确。
(六)不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的县(市),应严格按照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对畜禽散养户的综合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七)对编制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的,各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同步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四、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的同时,要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出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附件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九)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负面清单”等具体内容。重点根据环境承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资源利用上线(养殖规模),并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当地环境质量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五、切实按规划组织实施,落实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十)各县(市)在组织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布局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符合动物防疫、规划环评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
(十一)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建设不得突破规划及其规划环评明确的资源利用上线(养殖规模)要求。
(十二)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应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按项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并确保达到规划环评明确的环境质量要求。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十三)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建设的,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六、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部门协同推进联动机制。部门之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的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环保部门要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台帐管理制度,并建立协同推进联动机制。
(十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未组织编制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并经批复,盲目引进建设畜禽规模养殖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区域环境质量恶化,或造成项目环评“未批先建”,以及大量建设项目延时审批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