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的补充通知
长县政发〔2016〕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长县政发〔2015〕6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公布实施。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54号)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现就执行该《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支付后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
二、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内的部分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在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42万元。
三、低收入对象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住院救助: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15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的比例进行救助,在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9万元。
四、《办法》第十一条救助内容于公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五、本通知由长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