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程
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进黄河滩区脱贫迁建(以下简称滩区迁建)工作,切实降低滩区迁建工程成本和基层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滩区迁建工程涉及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排污费等,在依法缴纳的基础上,属于中央和省级的分成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返还当地政府,全部用于滩区迁建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市级(含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部用于滩区迁建工程。
二、对滩区迁建工程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标准降为零。
三、滩区迁建工程作为公益性项目,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滩区迁建工程可优先享受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未超过当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五、对滩区迁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再代收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对参与滩区迁建的建筑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免缴劳务工资保证金。
六、对滩区迁建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由当地政府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处理,最大限度降低迁建成本。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确保滩区迁建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推进滩区迁建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