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房建设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置房(政府建设用于产权调换或出让土地中政府回购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不包括保障房)建设行为,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安置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止新建安置房出现已交房入住但未办证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安置房建设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置房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安置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规定。对没有纳入安置房建设用地计划和取得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得违法用于建设安置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安置房建设内容的地块,土地出让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安置房开工建设时序,确保优先建设到位。
二、加强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严格审批程序。安置房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合同管理、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竣工备案等制度,确保前期手续齐全,后期依法建设。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人防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各审批部门应建立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缩短审批时限,以减少开发建设周期。
三、拓宽筹资融资渠道,强化资金监管。安置房建设单位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保障安置房建设顺利推进,要结合安置房开发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要求,充分考虑安置房项目建设成本、建设周期,积极探索安置房建设融资新思路,多渠道吸纳建设资金。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在开工前筹措到位,项目资本金不到位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安置房建设资金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建设项目,同时切实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四、建立安置房建设督查考核机制,狠抓推进落实。建立督查机制,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定期督查推进安置房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安置房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各县区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置房纪检监察巡查,对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预定建设任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相关责任部门,责令限期完成。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对不能完成安置房建设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对推进得力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能按时序进度完成的项目,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建设进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