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方式,在枣强县开展“流程优化、手续简便、政策优惠、覆盖广泛”的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农保贷”)业务试点,探索建立“风险共管、利益共享、损失共担、合作共赢”的政、银、担合力支农服务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切实转变我县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建设,助力脱贫攻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目的,创新政府财政资金支农服务方式,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以“农保贷”为载体,以解决农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为目的,支持县域内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经磋商,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枣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强支行作为试点合作金融机构,与河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为各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农保贷”发放50户以上(含农业企业),总额3000万元以上。
三、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为确保我县“农保贷”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县政府成立枣强县“农保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试点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农林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乡镇、相关合作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县“农保贷”试点各环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对村级推荐上报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请“农保贷”项目进行把关审核。形成上下联动、紧密配合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展开。
县财政局职责:筹措“农保贷”风险补偿金,按照县政府和省农担公司签订的协议及时划转风险补偿金。
县农林局职责: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农保贷”事项的受理、审核、推荐。
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职责:根据本部门职能,为“农保贷”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处理涉法涉诉问题。
各乡(镇)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涉及“农保贷”事项的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相关合作金融机构职责:负责对推荐到本单位的涉及“农保贷”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批,对已发放贷款进行监管,对逾期及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利息)进行追偿。
同时,县农林局、各乡镇、相关金融机构要负责广泛宣传农业信贷担保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晓、熟悉该项政策。
四、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和贷款用途
1、担保对象。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园区、科技示范创新带动作用强及全县重点支持的相关农业项目。以上企业、合作社需流转土地200亩以上。
2、贷款条件。经营主体负责人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征信记录,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在县域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
3、贷款用途。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等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担保贷款重点用于支持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品种、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农保贷”试点不得开展非农信贷担保业务。
(二)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1、对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般情况下,“农保贷”单笔贷款额度起点为20万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对从事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可适度放宽,但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生产经营良好、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企业,累计贷款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
1、贷款利率。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
2、担保费率。省农担公司的担保费率一般执行1.5%,最高不超过1.8%。
(四)县级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
我县利用2015-2016年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或统筹现代农业园区奖补资金等相关资金建立本级担保风险补偿金。
五、实施步骤
各乡镇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贷款申请,经村委会推荐,由所在乡镇政府把关核查公示后,推荐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贷款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推荐给主办银行和省农担公司,主办银行和省农担公司按照贷款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一)各乡镇要开展好有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摸底调查工作,对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列建档立卡(《枣强县XX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信息卡》见附2),建立基础台账。有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当地村民委员会领取并填报《河北省“农保贷”担保贷款申请表》,村民委员会负责把好资格审核、经营、诚信状况等初审关,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确定的经办部门按照信息资料、主体身份、借款用途、经营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全部确认真实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
(二)乡镇政府将公示无异议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信息汇总,连同《贷款申请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信用、有规模、有经验、有效益、有主业、有需求”的标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发展前景、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批量推荐的方式向合作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分别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归类提供《贷款申请表》、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合作银行和省农担公司按各自程序独立或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担保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与省农担公司和主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农担公司出具《财政补贴收益质押承诺函》,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向省农担公司出具《财政补贴收益质押备案回执函》。
(五)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要共同加强贷款使用和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跟踪监管,确保贷款安全。
贷款到期前,贷款银行、省农担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还款提示通知并抄送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贷款银行、省农担公司共同做好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
(六)逾期贷款追缴。逾期贷款按照县、合作银行和省农担公司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省农担公司共同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业务开展需求安排落实好本级担保风险补偿金。要加大财政贴息、保险及保费补助资金的对接支持力度,努力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要通过录制专题片、开设专栏、印发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信贷担保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同时,要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利用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成功创业的典型,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严格避免因工作不负责、以权谋私、违规操作和举荐带来的担保风险,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应书面报告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立即停止业务办理。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造成不良率、赔付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待贷款不良率恢复到3%以内时,方可恢复办理业务。
(四)加强工作考核。县政府将不定期开展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推进情况检查考核,进行跟踪问效,并作为工作考核的加分项目列入目标管理。
(五)加强失信惩戒。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协助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二是对拖欠到期贷款的借款企业或借款人,县财政局、农林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借款人承诺,将其当年及后期享受的省市县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补贴资金拨付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由贷款银行或省农担公司直接扣款用于偿还贷款损失,直至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为止,并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以及当年享受县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的资格;三是司法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法院对农业贷款诉讼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并限期执行,并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