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跑向城镇安居,使得家乡的土地荒置,无人管理,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据了解,关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第二方面: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用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第三方面:人地矛盾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方面:土地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五方面:农村有机动地的。目前农村的机动地主要是二轮承包前预留的地,还有全家进城落户后主动退回的承包地等,不过,很多地方机动地非常的少,机动地可以分配给新生儿或者二轮承包时没有分地的,原则上是一年一发包。而现在不少地方在探索承包地的有偿退出机制,自愿退出的地,也就是以后的承包地。
当然了,集体的土地并不是口头上说一声就是可以调整的,需要集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村民同意,方可再对承包地进行调整。且最好要有书面协议,以免以后发生征地等情形的时候,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