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公路财产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村公路财产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农村公路财产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农村公路财产保险工作是丽水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创新实践,是创建美丽交通经济走廊助力“大花园”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建设的有力支撑,是深入践行“两山”理论,努力转化“两山”通道的重要内容。经研究,结合丽水实际,决定在全市推行农村公路财产保险工作,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四好农村路”为宗旨,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加快推进“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坚持“三美融合”的新要求,依托丽水万里美丽经济交通走廊建设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强化政保合作统筹机制,积极向市场购买服务,提升政府承担抗大灾、保平安的能力,努力补齐农村公路管养短板,全面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为浙江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提供“丽水样板”。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实行政企合作,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将资本主体引入到农村公路风险管理中,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长期有效、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农村公路财产保险新体系。
(二)试点成果与区域特点相结合。
各县(市、区)要积极参考莲都、遂昌试点县(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区地理条件、历史灾情和农村公路发展现状等因素,科学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公路财产保险投保项目内容。要建立地方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实现农村公路财产保险网络全覆盖。
(三)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建立“市级协调引导、县级具体实施”的两级交通公路行业管理机制与地方“交通公路、乡镇、险企”三方合作市场运行机制。根据目前先行先试单位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三方合作机制”即“交通—乡镇业务指导机制、交通—乡镇考核机制、险企—乡镇先行赔付机制”。
(四)提高效率与强化服务相结合。
各地要积极学习推广莲都区、遂昌县公路财产保险中“出险及时报、损毁及时修、资金及时到”(即“三及时”)的工作标准,突出效率与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投保项目。凡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年报数据库内的县道、乡道、专用道及村道均应作为投保项目,其他参照执行。
(二)保费支付。农村公路财产保险保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选择方式。各县(市、区)应按照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要求选定承保机构。
(四)信用评价。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建立承保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和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收集汇总,健全承保机构信用档案,并将承保机构信用信息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统一管理,为各县(市、区)选择服务网点覆盖面高、市场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理赔服务优的保险公司提供重要依据,保障农村公路财产保险体制良好运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将农村公路财产保险工作纳入到县(市、区)综合考核交通重点工作考核细则中。各县(市、区)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路财产保险工作的协调、实施等,并建立农村公路财产保险的长效保障机制。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保机构履约情况的监管,各级乡镇主体要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赔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确保各项资金真正用于农村公路灾毁修复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将农村公路财产保险保费足额列入每年县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经费。
(四)加大培训力度。各县(市、区)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组织农村公路财产保险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熟练掌握责任认定、损毁测算、理赔流程等工作细节,确保公路财产保险工作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