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张店区禁煤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然保护区条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 2017 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 号)和《淄博市 2017 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厅发〔2017〕 32 号)文件要求,参考淄博市高污染禁燃区划定范围并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张店区禁煤区面积 62.17 平方公里,范围:中润大道— 柳泉路—联通路—金晶大道—华光路—宝沣路—昌国路— 山泉路—马南路—北京路—新村路—上海路—鲁泰大道— 世纪路—中润大道所围城区域。
在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煤炭项目;现有煤炭燃用企业、单位和个人,除承担城市集中供热职能企业外,必须按要求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及其它清洁能源。禁煤区范围内禁止燃用、销售煤炭(包括各类型煤、兰炭、煤粉等煤制品)。
禁煤区的管理由镇(街道)具体负责,煤炭、环保、城管、工商、质监、经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按照职能查处禁煤区违规运输、经营、使用燃煤行为。本通告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