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13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17〕505号批准的泰州市2017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国土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31.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2.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1.575万元/公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拟开发地块名称 | 村 别 | 组 别 | 补偿安置费(万元) |
地块一 | 永安洲镇中心社区 | 十八组 | 178.4241 |
永安洲镇 | 镇集体 | 192.0419 | |
地块二 | 永安洲镇兴隆社区 | 十七组 | 213.3818 |
永安洲镇兴隆社区 | 社区集体 | 1.0605 | |
永安洲镇 | 镇集体 | 35.2475 | |
地块三 | 永安洲镇中心社区 | 社区集体 | 22.47 |
永安洲镇 | 镇集体 | 162.0896 | |
地块四 | 永安洲镇中心社区 | 十八组 | 33.8015 |
永安洲镇 | 镇集体 | 12.3554 | |
地块五 | 许庄街道 | 街道集体 | 28.917 |
地块六 | 大泗镇 | 镇集体 | 115.1252 |
地块七 | 口岸街道 | 街道集体 | 701.211 |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72人,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