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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中心城区违法建筑非法占地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7年10月10日 10:25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宁政办发〔2017〕30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中心城区违法建筑

非法占地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宁远县中心城区违法建筑非法占地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宁远县中心城区违法建筑非法占地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筑、非法占地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动员和鼓励广大市民参与对违法建筑、非法占地等行为的防控,参照先进县(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举报途径

设立中心城区违法建筑非法占地举报电话、举报箱和举报专用电子邮箱,由县举报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登记。举报人在举报违法建筑非法占地行为时,应提供可靠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号码:0746-7321608

举报电子邮箱:563727206@qq.com

举报箱分别设在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舜陵街道办事处、桐山街道办事处、东溪街道办事处及文庙街道办事处。

二、举报核实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对违法建筑、非法占地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送达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

三、奖励条件

1.举报违法建筑、非法占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违法建筑、非法占地行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3.违法建筑、非法占地行为未被所在辖区乡镇(街道)发现,并上报上级控违拆违专门机构的;

4.首个举报的;

5.县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控违拆违职能部门及违法建筑、非法占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工作人员,不属于举报人员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

按举报违法建筑施工面积和非法占地面积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1.违法建筑施工面积或非法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奖励500元;

2.违法建筑施工面积或非法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含500平方米)的,奖励1000元;

3.违法建筑施工面积或非法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500元。

五、奖金发放

在核实违法建筑、非法占地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将举报事由和奖励金额报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或汇款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两个月内,未亲自领取或未提供银行账号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奖金设立

县财政安排“宁远县中心城区违法建筑非法占地举报奖励”专项资金50万元,划拨到县举报中心,专款专用。

七、保密规定

举报受理人员和奖金发放人员要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和接受奖励等相关情况。否则,按有关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八、其他事项

1.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多人联合举报的,视为一人举报,由其中一名举报人领取奖金,自行分配。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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