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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2017-2018年去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年10月10日 10:20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新政办函〔2017〕10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2017-2018年去煤炭落后

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县直相关单位:

  《新化县2017-2018年去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新化县2017-2018年去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28号)、《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湘煤关退办〔2014〕1号)、《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娄底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保留矿井总体规划的批复》(湘煤关退办〔2016〕23号)等文件精神和《娄底市2017-2018年去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娄政办函〔2017〕42号)文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条件倒逼、企业自主、依法依规。

二、目标任务

全县2017-2018年去落后产能共关闭煤矿7对。

三、去煤炭落后产能对象

(一)坚决关闭下列煤矿

1.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2.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

3.超层越界生产的煤矿;

4.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

(二)重点关闭下列煤矿

1.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产能9万吨/年以下煤矿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非正规开采煤矿;

4.证照过期2年以上,且从未主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煤矿,长期停工停产超2年以上的“僵尸煤矿”;

5.矿区范围内因有重要公路、铁路、村庄、水库等,存在重大灾害隐患的煤矿;

6.资源枯竭的煤矿。

(三)限期关闭下列煤矿

1.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在2018年底前不能完成技改任务的;

2.在限期整改期间未达到煤矿安全标准化三级的;

3.通过安全“体检”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不达标的;

4.通过安全评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后仍未达标的产能9-3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四)引导有序退出下列煤矿

1.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且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生产高硫(硫份高于3%)、高灰(灰份高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

3.开采和技术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期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非机械化开采的;

4.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煤矿。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便于操作、不留后患。

(二)2017年6月底前各产煤乡镇上报2017年拟关闭退出煤矿名单,8月底前摸底核定确定并上报2018年拟关闭煤矿名单。

(三)凡列入年度拟关闭退出的煤矿,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在媒体公告公示。

(四)2017年拟关闭煤矿在11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县国土、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注销证照,并按程序通过各级验收。

五、奖补办法

(一)补偿标准。累计中央、省、市、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归口支付。在湖南省人民政府仍按现行有关政策予以奖补和娄底市人民政府仍执行娄市煤关退〔2014〕1号文件奖补政策的情况下,凡主动申请、按期关闭的矿井,我县按如下方式予以补偿:

1.补偿基数:突出矿井补偿700万元至800万元/矿,按731.2万元/矿计算(2014年、2015年两年平均731.2万元/矿);非突矿井补偿500万元-600万元/矿,按537.6万元/矿计算(2014年、2015年两年平均537.6万元/矿)。

2.余量资源利润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剩余资源量×60%(可采系数)×预计吨煤利润。剩余资源量指国土部门评审备案的最新储量核实报告认定的储量减去备案日期后矿井实际开采量。预计吨煤利润按不同税费划定区予以确定:即一类价区30元/吨、二类价区25元/吨、三类价区20元/吨,已评审备案但未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资源按上述标准的80%予以补偿。2016年12月31日后,提供的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新增加的储量,按照同价区的60%予以补偿。

3.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1200万元/矿(不含奖励资金)。

(二)奖(退)扣标准。

1.凡主动申请2017-2018年关闭的煤矿,在全体股东同意,出示书面申请,按期关闭到位,做到设备零回撤且确保安全的矿井奖励80万元/矿。

2.矿井关闭到位后,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按核定剩余储量由国土部门按规定退还。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由国土部门按规定退还。

3.2017-2018年关闭煤矿在2014年、2015年关闭煤矿工作中要交纳的煤矿关闭资金,按60万元/矿标准缴纳,即原已缴纳100万元的可退回40万元,原已缴纳60万元的不再退回,未缴纳关闭资金的要缴纳60万元。

(三)奖补资金支付方式。2017年关闭退出矿井关闭补偿资金,经过县、市、省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预拨关闭补偿资金的30%,2017年12月30日前拨付关闭补偿资金的30%,2018年6月30日前拨付关闭补偿资金的40%。2018年关闭退出矿井关闭补偿资金,经过县、市、省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预拨关闭补偿资金的30%,2018年12月30日前拨付关闭补偿资金的30%,2019年6月30日前拨付关闭补偿资金的40%。关闭煤矿关闭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付至相关乡镇,再由乡镇拨付至相关煤矿企业。

(四)筹资方式。2017-2018年关闭退出矿井关闭补偿资金来源由省奖补资金与市奖补资金两部分组成,中央财政如有奖补,直接由县财政享受;关闭补偿资金不足部分和井下设备零回撤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筹集。

六、关闭扶持政策

(一)2017-2018年关闭退出的煤矿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奖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关闭的煤矿、做出关闭决定后发生事故的煤矿,不享受奖补政策;对2019年以后关闭退出的煤矿,县人民政府不再予以奖补。

(二)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期间,县政府安排20万元/矿专项工作经费,其中10万元/矿用于乡镇开展各项工作的工作经费,10万元/矿用于县关退办开展各项工作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对技改升级煤矿的管理。对于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技改区域与生产区域不能分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不再延续,待技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达到规定产能的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已确定为2017、2018年关闭退出对象的煤矿,不再受理行政许可,但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闭协议,限期2018年底退出的煤矿,可办理延续登记到2018年9月30日。

(五)产能9万吨/年以下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的,重组后的煤矿生产规模不得超过重组前各煤矿生产规模之和。

(六)2017年关闭煤矿名单确定后,县安监、国土、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加快对非关闭煤矿的初步设计、采矿行政许可、工商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向省直单位的呈送速度,争取省级行政许可部门加快办理行政审批,确保煤矿技改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2017-2018年全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顺利开展,调整充实新化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朱前明任顾问,县长左志锋任组长,王文红、周晋、罗忠庆、王少光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国网新化县电力公司、县环保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监察局、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县煤炭税费统征办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安监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有关工作,由县安监局局长杨建平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安监局、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地方电力公司、县环保局等单位相关领导和产煤乡镇的乡镇长任副主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2017-2018年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进程中关闭煤矿不发生任何大小伤亡事故,妥善处理好信访维稳事件及各种社会矛盾,对相关部门和产煤乡镇工作任务与责任分解如下:

关退办:负责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在本工作方案行文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相关乡镇、部门和煤矿企业会议,宣讲关闭政策,进行全面动员,引导煤矿企业作出关留抉择;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关闭煤矿做出关闭决定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对关闭煤矿进行公示;做好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其它相关工作。

产煤乡镇:各产煤乡镇是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按照标准、数量和时限要求,完成2017-2018年小煤矿关闭退出任务。按规定期限上报本乡镇辖区内2017-2018年关闭煤矿名单,并对申请关闭的煤矿采取锁井管理措施,停止井下一切采掘行动,做好设备回撤工作,派人专门驻守;负责处理关闭煤矿农赔、企农矛盾等相关遗留问题;做好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其它相关工作。

安监局:负责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方案制定、技术指导工作,负责保留煤矿扩能改造核准上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关闭煤矿做出关闭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省煤监局进行注销;做好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其它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局: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关闭煤矿做出关闭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申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注销;负责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地质环境保证金返还和采矿权价款处置、采矿权变更工作;做好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其它相关工作。

公安局: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关闭煤矿做出关闭决定1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处理好关闭煤矿火工产品;做好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其它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关闭煤矿作出关闭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上报协调省工商局进行注销;做好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其它相关工作。

电力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对煤矿做出关闭决定之后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立即停止向关闭煤矿供电;做好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其它相关工作。

财政、人社、检察、法院、监察、信访、维稳、发改、环保、煤炭税费统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管督查。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期间,各产煤乡镇和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闭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列入2017-2018年关闭退出矿井,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措施,强化经常性督查、巡查和执法,坚决杜绝突击开采和非法盗采现象,坚决防止个别矿主最后的、不负责任的掠夺式开采,确保如期安全关井;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效能监察,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四)维护社会稳定。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预防及处置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的协调机构,成立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门班子,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信访、维稳、政法、公安、安监、国土、人社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稳定工作,加大对关闭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做到未雨绸缪。对无理取闹、借机衅事、贪赃枉法的要严惩不贷。

(五)严格验收标准。关闭退出煤矿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才能验收合格:吊(注)销所有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产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信线路;封闭矿井井筒;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拆除本矿生产区房屋建筑(如需保留作他用,应报告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同意);上交有关煤矿真实图纸、资料及所有证照。

(六)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煤矿自愿申请关闭退出所引发的所有相关遗留问题均由煤矿企业自行妥善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矿实际情况,分矿制订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督促矿井落实到位。原核定的矿产资源全部收回国有,煤矿不再拥有其采矿权。地面、井下生产生活设施等各种财产由煤矿企业按规定自行处置。煤矿在处置财产与井下设施时,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确保安全作业。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正、副本原件)、图纸资料在关闭验收前,要按管理权限,逐一上缴各主管部门,缺失或不交的按证照每证5万元、图纸资料每套10万元,在关闭补偿资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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