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
为培育和发展全省住房租赁市场,抑制房地产泡沫,建立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各地区要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多种所有制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城镇住房保障要从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鼓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选择房源,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型给予租赁补贴,满足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将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沈阳、大连市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其他城市要达到5%以上。
二、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7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前,各市要制定本地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编制租赁住房四年供应计划。沈阳、大连市要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制定工作方案。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制定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结合实际,编制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落实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企业,给予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全面落实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2017年底前,各市要提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3)培育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拓展经营范围,通过采取租赁、购买的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2017年底前,沈阳、大连市要制定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二)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各市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沈阳、大连市力争各培育1家以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其他各市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按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2)引导房地产开发配建。将租赁用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竞争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配建租赁用房比例高的开发企业优先竞得地块。沈阳、大连市要开展配建租赁住房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鼓励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培育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并享受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
(5)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探索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办)
(6)放宽租赁用房限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全省租赁市场实际,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
(三)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各市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推行公租房货币化制度。沈阳、大连市力争各培育2家,其他各市力争培育1家以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各地区要初步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和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
2.工作任务。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强化联合监管。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城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
(3)规范中介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中介机构在住房租赁中的积极作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发挥物业作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总结试点经验。总结沈阳、大连市培育住房租赁企业的试点经验和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适时召开现场会议,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启动立法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辽宁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立法论证调研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逐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制度性建设,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力争实现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公租房保障方式。沈阳、大连市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其他城市要达到5%以上。
2.工作任务。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辽宁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善住房租赁相关法规规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编制“十四五”住房建设规划。将租赁住房供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开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结合各地区住房租赁市场2017—2020年四年滚动发展工作方案和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取第三方评估模式,开展对各地区四年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总结成效,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推进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市政府要加大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鼓励提倡租房居住的消费观念,积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逐步形成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督导考核内容,采取多部门联合方式,不定期对各市开展督察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问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