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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2017年10月09日 12:00来源:延安市政府点击量:0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延安市列入省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市、县区应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年度改造计划、结合当地存量商品住房房源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源。

存量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 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包括: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通过市县政府搭建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选购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等方式。

第五条 对被征收人在2017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均予奖励资金0.8万元。

第六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县区棚改主管部门、市级棚改实施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员和材料进行终审兑付。申请材料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人员汇总表;

(二)个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

(三)个人的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及该商品住房的销售许可复印件(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四)县区棚改主管部门、市级棚改实施单位审核意见。

县区棚改主管部门、市级棚改实施单位对个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购买合同须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2年。原延安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延安居办发〔2016〕2号)自行废止。

附件: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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