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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10月09日 09:28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新政办函〔2017〕105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新化县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市场秩序,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专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惩治土地领域的腐败问题,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宽发展平台,为建设生态宜居新化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闲置土地和清缴土地出让金,查处并纠正土地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金征缴力度,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对已出让土地未净地交付问题进行清理和督查,进一步提高我县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三、清理清缴范围

与县国土资源局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虽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已完成土地竞拍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开工建设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原则,对全县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分析,依法处置,着力盘活存量土地和存量土地出让资金。

五、清理要求

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对清理出闲置土地或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时间精力,加大处置征缴力度,特别是对无理闲置和恶意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处置到位,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公信力。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环节协调统一,按时顺利推进,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文红任组长,副县长赵谭华(常务)、县监察局局长陈元怀、县政府办副主任陈扬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邹谊翔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公安局、法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规划局、房管局、城建投、经开区、上梅镇、上渡办事处、解难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缴办),办公地点设在县解难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陈扬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戴哲斌任常务副主任,刘自忠、伍学宗、周松丛、欧德荣、戴忠民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集中办公。

七、工作步骤和方式

专项工作时间暂定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和工作方法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发动清理清缴工作,为全面开展清理清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问题分类处理阶段。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宗地涉及的问题进行分类,制订具体的处置方法:1.对征拆安置未到位的地块,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按地块组织征拆安置工作组,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责成工作组限时完成征拆安置任务,为移交土地和后续依法处理创造条件;2.对政府承诺未到位或有遗留问题的地块,要组织协商工作组,与受让单位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处置到位;3.对土地被占用的地块,由清缴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置换方案,与受让人协商后,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交有关部门调整置换到位;4.对市政配套设施未建设影响交地的地块,由清缴办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建设方案,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为交地创造条件;5.对有垫资情况的地块,由清缴办组织县财政、国土、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受让单位限时完成建设项目的结算,并及时完成资金收付互抵办结工作;6.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由财政部门对地块资产处理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清缴缴纳阶段。没有问题的宗地或问题宗地处理完成后,由县国土部门向欠缴土地出让金单位及个人送达《土地出让金清缴通知书》,规定清缴期限。欠缴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前主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处理;逾期未如数缴纳的,按出让合同约定计收滞纳金。如欠缴单位或个人对欠缴金额有异议,可携带合同、协议及土地出让金收据等相关材料到县国土、财政部门确认欠缴金额并填报土地出让金欠缴确认书,逾期不提出异议和填报土地出让金欠缴确认书的,以县财政、国土部门最终确认金额为准。

(四)依法处置和打击阶段。国土部门书面送达《土地出让金清缴通知书》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1.对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土地出让金清缴通知书》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同时启动司法清缴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受让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接收土地,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由县国土部门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3.受让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接收土地且明显没有履约能力的,可以根据情况启动司法程序解除合同;4.对恶意欠缴土地出让金或以非法占有土地为目的的单位或个人,启动司法程序撤销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予以打击;5.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位或个人,欠缴期间应当依法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全县土地招、拍、挂的权利。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清缴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力量,通力合作,高效率高质量完成专项工作任务。

(二)对此次清理清缴工作中涉及的比较复杂的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三)在专项工作中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要以专项工作为契机,制订相关制度,防止新的土地出让金欠缴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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